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内容摘要:
行考勤和工作事项周记、月结,并组织半年初评与年终总评。 ( 二 ) 效能建设办公室每月汇总各科 (室 )所和基层国土所的考勤及工作事项记录以及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查核情况,对照评比细则汇总各科 (室 )和基层国土所人员的加分、扣分事项。 23 ( 三 ) 效能投诉中心对效能投诉进行认真核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经查实可能影响考评的因素,要及时提供效能建设办公室。 ( 四 ) 效能建 设领导小组对台帐记录和平时考评记载经常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进行记录和考评的,要及时指出,并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 ( 五 ) 跟踪和抽查,对重点部位效能建设办公室和监察小组实施跟踪管理或对某项工作进行突出检查,并记录在案。 ( 六 ) 认真开展民主测评,采用召开座谈会和内外测评的方法,进行调查考评。 ( 七 ) 考评情况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考评结果。 (八)向被考评人反馈考评结果,如有异议,认真听取被考评人意见陈述,必要时进行重新核实,如事实确有出入,报领导小组予以复核。 (九 ) 考评结果可党务、政务会上进行 公开。 (十)每年考评材料、表格,效能建设办公室要认真整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对于绩效考评的结果应用,总的要求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年终评优评先结合;二是与年终资金、福利分配、工资晋升结合;三是与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人事任免结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4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正确监督评价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成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全市国土 系统内所有从事土地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 第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评议考核的依据。 个人执法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巡回检查登记本,个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个人分片区域内的发案率,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土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执法态度、执法水平和能力、执法业绩、执法效果。 执 法态度,是指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执法水平和能力,是指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程度,行使裁量权是否公正、合理,法律文书的使用是否正确,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质量高低等。 执法业绩,是指处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有无错案。 执法效果,是指通过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率降低,教育效果明显,人民群众对执法人员满意。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重在执法业绩及执法效果。 25 第七条 平时评议考核由局监察室会同法规监察科共同负责,主要进行土地巡回监察登记检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执定期评议考核按年度进行,由局党组组织评议考核小组在年终时统一实施。 第八条 执法评议考核等级由个人自我评价、单位评议考核、 民主评议考核三部分共同组成、确定。 第九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 )执法人员个人总结,相互评议; (二 )向执法相对人和群众发放问卷调查表,确定调查满意率 ; (三 )考核小组查阅执法案卷; (四 )分管领导写出评语,并提出执法评议考核等级意见 ; (五 )评议考核小组综合审核,确定等级; (六 )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评议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三个等级。 各等级基本标准是: 优秀:执法责任心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年度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以上,执法公正合理,’使用法律文书规范,问卷调查满意率 90%以上。 合格:有执法责任心,能够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年度法律法 规培训考核合格,执法行为比较规范,填写法律文书无差错,问卷调查满意率 60%以上。 限期整改:执法责任心较差,掌握法律、法规、规章不够,年度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正确填写法律文书,发生二次以上行政执 法违法或不当行为,问卷调查满意率 60%以下。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未被确定为优秀的,不得评选为当年的优 26 秀公务员或者先进工作者。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被确定为限期整改等级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法工作,进行学习、整改,在 3 个月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内所有从事土地行政执法的土地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法规监察科共同负责。 第四条: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年满 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土地行政执法部门的在编工作人员: 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从事土地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 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为: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行政执法专业知识, 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后,由法规监察科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变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将 28 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法规监察科,并办 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市 政府 法制办,经公告声明作废后,方可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 十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由法规监察科统一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 0 06 年 8 月 1 曰起施行。 29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重要事项会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机关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建设,发扬勤奋、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公正、严明、廉洁的行业风尚,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经研究,本局对土地规划审查等六项重要工作实行会审制度。 第二条: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局领导主持,重要事项业务牵头科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室、法规监察科、用地管理科、资源规划科、地政地籍科、财务科。 第三条:会审范围 土地利用规划审查会审。 包括市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的规 划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落实; 建设用地报批会审。 包括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供地方式及方案的审核、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案的审核; 土地登记发证审核会审。 包括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登记发证的审核、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土地分等定级的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的审核; 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会审。 包括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处理、非法占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六大类 ‛ 经营性用地的违法案件处理、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 土 地资产处置会审。 包括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六大类 ‛ 经 30 营性用地、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重组、存量建设用地收购 (储备 )等 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 大额经费使用会审。 包括系统基础建设投入、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投放、行政办公设施采购等审核。 第四条:审查内容 会审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循统一效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原则进行,注重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 报批文件、图件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级是否清楚准确; 土地规划利用、供地方式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确权发证、违法查处、经费使用、处置方案等是否合法可行。 第五条:会审时间 原则上安排在每周星期五上午,由局长或局长委派副局长召集;急办工作报请局长同意,由办公室通知临时通知;会审意见由负责牵头的业务科室整理形成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办。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1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对违法责任者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保 证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结合本市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立案: (一 )非法转让土地类 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便用权的: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 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 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未 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 不交出土地的; 32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在临地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 三 ) 破坏耕地类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 未经批准,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 临时 占 用 耕 地 的土地作用者,自临时用地 期满之 日 起 1 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33 逃 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 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的; 应以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1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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