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制度内容摘要:

,逐项加以检验。 3.质量验收: 现场材料的质量验收,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主要通过目测对料具外观的检 查和材质性能等质 量证件的检验 凡一般材料外观检验,应检验材料的规格、型号、尺寸、颜 色、方正及完整,做好检验记录。 凡专用、特殊及加工制品的外观检验,应根据加工合同、 图纸及翻样资料。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 进口材料及设备要会同商检局共 同验收,做好详细记录。 4.数量验收 : ( 1)原则上不允许夜间材料进场验收 ,如遇特殊原因 ,日间供应不能满足施工所需时 ,应 经工程项 目部 主管同意后 ,在夜间 20 时前进场材料验收 ,并将现进材料与原堆场分开堆放 ,或做好明显分隔 标志、标记 ,验收人员必须旁站监督卸车、验收。 ( 2) 现场材料数量验收一般采取点数、检斤、检尺的方法,对分批进场的要做好分次验收记录, 对 超过磅差的应通知器材部、供应方处理。 5. 验收手续; ( 1) 经核对质量、数量无误后,可以办理验收手续。 验收手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 一般 由 收料人依据进料凭证和实际验收数量电脑填制物资验收入库单,属于多次进料最后结算(或月结 等)办理验收手续的,如大堆材料,则由收 料人依据分次进料凭证、验收记录核对填写验收码单, 在结算时,仓管员依据验收码单,电脑填制入库单。 ( 2)每车货验收后,即填制 验收入库单 ( 见附表四 :此单一 式 三份:采购人、验收人、保管人各 执一份) ,不得补填、补签、涂改,保持单据真实、清楚、整洁。 6. 验收问题的处理: ( 1)质量不符合质量证明或合同要求时,应报有关部门加以鉴定处理。 在此之前,材料不能入库, 更不能发放,应进行“待检”标识。 7 ( 1) 数量不符者,损溢在规定磅差内,按实际验收数量入库;超过规定磅差时应查对核实,做好 验 收记录,报有关部 门,未解决处理前不得动用。 ( 1) 按现场平面布置图,一般应集中堆放在项目主管指定的料场,应尽可能使料场地面 硬化,避免与其它垃圾、杂物混杂,防止脏物污水。 ( 2)堆放要成堆,避免成片,以防人踏、车 辗造成损失。 ( 3)平时须经常清理归堆,分规格堆放,并督促班组清底使用。 第三章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 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一) 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 (二) 公司机器设备全部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 . (三)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四)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厂区动力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五) 公司仪器仪表设备应由 工程部 归口管理。 工程部 负责公司的仪器仪表的购置、修理和使用管理。 (六) 公司的电子设备 由 总经办 进行统一管理。 (七) 行政人事部 负责公司 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九) 行政人事部 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 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8 (二) 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 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四) 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 设备更新 计划。 (五) 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 设备管理员 ,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 者。 (二)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三)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四)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 (一) 由于生 产、研制需要,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 (二) 购设备进厂后,由相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 填 “ 设备 验收 单 ”(见附表五) 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根据 “ 设备 验收 单 ” 建立 固定资产卡片 ,并通知使用单位。 (三) 基本建设项目 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 验收工作 ,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一)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 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9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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