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奖罚制度内容摘要:

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要求配置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 、 专职安全员 等质量 安全 管理人员 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 5000 元。 专职质检员 和 专职安全员 由于工作失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安全、 质量 问题的, 并处以 1000 元 罚款。 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备的,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 1000 元。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化验的,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 1000 元 /次罚款,屡教不改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处罚。 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无配合比牌、不按规定计量、无计量器具或计量设备不好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 2020 元。 工程物资未履行进场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罚款 5000 元。 隐蔽工程不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同意,私自进行隐蔽的,罚款 3000 元,且必须返工重新隐蔽。 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 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 2020 元。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 处以 10000 元 罚款。 1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 处以 10000 元罚款。 1 在施工期间或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 元 /次罚款,若给 建设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 建设单位补偿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 及以上事故 ,还需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1 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 除 整改外,还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 元罚款。 1 所有房屋在分户验收均应达到 合格标准,若在质监站符合时 发现一户有弄虚作假,罚款 500 元 /户,若多于总抽查户的 1/5 有作假现象,罚款 1000 元 /户。 1 工程交工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 30%以上者,除按合同履行保修外,并处以 3000 元罚款,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 业主对同一事件投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 2 次以上者,除继续履行保修外,并处以 3000 元 罚款 ,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 由于回访保修处置不当,给 建设单位 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以 50000 元的罚 款。 1 凡是由于施工方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 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费用,并处以 5000 元罚款。 给业主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由于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施工单位 10000 元;承揽 5 各以上项目的中标主体,其所管辖的施工单位 在一次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超过 50%(含 50%)罚中标主体 10000 元。 对于在检查中, 安全生产、 土建、水、暖、电等单项通报批评的,罚款 10000 元。 2 在省、市、 行业主管部门 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给 建设单位 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 处以 50000 元罚款。 2 施工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超过三 次或三次以上的;中标主体连续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在两年内不允许在 xx 集团 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2 实行工程质量否决制度,分部分项工程 质量达不到全部合格标准的,对负责承建的施工单位缓拨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工程不予结算。 2 对于安全生产中没有按合同及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标准》执行的,在集团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每通报批评一次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0 元 /次。 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及以下事故的 ,集团将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00 元 /次,所负责项目发生一次较大安全事故 及 以上事故 的 ,集团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00 元 /次。 若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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