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节能减排办法内容摘要:

科技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节能减排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策公司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领导机构组长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在主管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各单位、项目部等均应明确节能减排工作分管负责人,明确专业管理部门并设置专(兼)职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公司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领导逐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节能减排和企业发展的关系,建立健全节能 减排三大体系,探索先进的节能减排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主管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企业节能减排状况,提出改进措施。 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层层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建立节能减排工作岗位职责,并实施问责制。 第四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 加强 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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