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单位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投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凊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凊。 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凊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凊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监理项目的取费报价、监理周期、监理范围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定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 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个时 , 可以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 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 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 , 确定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随机抽取程序如下: (一)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随机抽取,其抽取的号码为该投标人的 对应 代码; 15 (二)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根据中标候选人数量抽取一至 三次。 第一次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取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取的号码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如随机抽取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抽签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随机抽取资格。 2 中标通知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5 日内 , 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备案通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后 7 日内 , 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取消中标资格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招标代理费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招标代 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 .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 [2020]1980 号文件收取,交易服务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收取。 2其他 本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条款有异议的,请于接到招标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16 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合同价款: 元 /平方米;( 投标总价除以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 含监理人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阶段验收费用和监理人整理、编制资料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 结算价格为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17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 “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委托人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 3) “监理人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 4)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 “总监理 工程师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 “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是指: 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 “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 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合法、客观、详实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 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8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进场开展监理业务之日期七日内应向监理人支付相应款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 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 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 设施原值 +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 要求设 19 计人更正。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 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 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监理 人更换监理人员, 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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