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丽水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唇鱼骨鱼种苗采购项目内容摘要:

件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05782789776 11 未填写报价或出现部分有选择性报价的;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谈判会议现场,或代理人到现场但无有效委托书的。 五 单一来源采购谈判 17. 谈判会议 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列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谈判会议。 谈判评定前,查验投标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当众宣读 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竞谈文件的通知、是否提交了 谈判 保证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18. 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专家和业主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少于 2/ 3,谈判小组对 单一来源采购 响应文件 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 谈判小组严格按照 单一来源 采购文件列明的评标原则、方法、定标原则进行评标和定标。 19. 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项目 最终报价为采购预算价。 本项目是 以 供应商最终的 最低 的种苗单价 确定成交供应 商,即所有参谈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 供应商最终的 最低 的种苗单 价作为成交供应商。 如供应商最终的最低的种苗单价均相同的由采购人抽签决定。 六 授予合同 24.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本次采购,将 以供应商 最终 的最低的种苗单 价确定为 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 中标公告及中标 (成交 )通知书 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2020 年 丽水市渔业资源 增殖放流 唇鱼骨 鱼 种苗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05782789776 12 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 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 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采购招标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6. 接受和拒绝 单一来源采购 响应文件的权力 为维护业主利益 ,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全部 单一来源采购 响应文件的权力 ,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27. 签订合同 履约保证金:成交方接到成交通知书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交纳成交 总金额 5%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交纳)。 成交方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及需方签订合同。 单一来源 采购文件、成交方的 单一来源采购 响应文件 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增加或减少 ,数量增减变更不得大于 10%。 七 质疑 28. 供应商有权就谈判程序的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供应商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谈判程序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协议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妥当。 若供应商认为其参谈未获公平评审或参谈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020 年 丽水市渔业资源 增殖放流 唇鱼骨 鱼 种苗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05782789776 13 质疑供 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八 其他 29.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 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中标价的 %计取 向代理 机构 支付 代理服务费。 30. 解释权 本 单一来源采购 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人。 31.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2020 年 丽水市渔业资源 增殖放流 唇鱼骨 鱼 种苗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05782789776 14 第三部分 采购 货物与技术要求 一 、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唇鱼骨 鱼种 苗采购规格 、放流时间、水域 如下 ; 鱼 种苗 名称 规格 单位 采购预算价 (元) 放流时间 放流水域 唇鱼骨 3 厘米以上 尾 300000 2020 年 8 月底前 瓯江水域 注: 以上采购内容不可负偏离 , 否则作废标处理。 采购预算价全部采完。 二、 供货时间及地点 : 供货时间 :2020 年 8 月 底前完成供货 ,其 具体时间服从采购人根据增殖放流计划安排,另行通知。 但供货方在接到采购人发货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回应,并保证在 72 小时内将货物运达指定场地,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放流种苗。 供货地点 :成交供应商应将种苗免费运输和装卸甲方指定放流区域。 三、 付款方式: 在增殖放流结束后,根据采购人技术小组、监督小组人员测定的放流种苗总数量结算款项。 实际放流种苗数量以到达放流点成活的苗种数量为准,由采购人监督小组及技术小组人员验收确认并提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情况确认表》。 同时必须在收到供货方提供的合法票据后 两 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四、 采购要求; ( 1)、质量要求:非疫区 种 苗, 种 苗规格整齐,健康活泼,无伤病,成活率达 100%。 ( 2)、实施流放前,采购人将对种苗进行病害检查。 ( 3)、增 殖流放时,采购人将对种苗进行规格测量、数量统计、验收等。 ( 4)、确保种苗放流效果和质量,并建立预期生态、社会效益等重要信息,协助采购人种苗检疫、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服务要求。 2020 年 丽水市渔业资源 增殖放流 唇鱼骨 鱼 种苗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05782789776 15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增殖放流种苗采购合同 甲方: (招标单位全称) 乙方: (供苗单位全称) 为确保 年度 (项目全称) 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实施,经公开招标并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种苗 种苗名称 数 量 单位 规 格 总金额 (万元) 放流地点 乙方所提供种苗的质量 须 符合甲 方在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 提出的要求和乙方在 本项目 投标书中所作的承诺,如有质 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义务 甲方: 甲方在放流前,应 派遣监督人员、技术人员, 对乙方提供的增殖放流用水生生物种苗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水生生物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 负责拟定具体放流计划(包括时间、地 点、分期分批运输设备等),并及时通知乙方;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购买放流种苗款项。 乙方: 负责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水生生物种苗,并须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种苗质量检验及主要病害检疫报告; 按甲方放流计划要求,准时将种苗运抵甲方指定的放流点,并确保运输环节放流种苗安全、健康; 出具合法票据。 三、双方权利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种苗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阅,确保放流种苗的安全性; 2020 年 丽水市渔业资源 增殖放流 唇鱼骨 鱼 种苗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05782789776 16 乙方提供的种苗规格若未达到放流标准,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延期放流; 放流工作结束后,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 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种苗款项。 四、共同遵守的条款 购买种苗计划确定后,具体放流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并按计划执行; 若遇到不可抗拒原因,甲方或乙方未能如期实施放流计划,原则上顺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放流过程中若遇到技术和操作上的难题,由双方共同商定后实施。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本次增殖放流结束后,根据甲方技术小组、监督小组人员测定的放流种苗总数量结算款项。 实际放流种苗数量以到达放流点成活的苗种数量为准,由甲方监督小组及技术小组人员验收确认并提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情况确认表》。 本次增殖放流工作结束后,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票据后 两 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运抵放流点的种苗其游泳能力及健康状况未能达到放流要求,甲方可拒绝验收及放流;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如期提供增殖放流用种苗,须按本合同确定的种苗采购总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部分履行合同的,则按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 甲方未能如期支付采购种苗款项(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则须每月按所欠部分款项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它 本合同签订于(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0 年 丽水市渔业资源 增殖放流 唇鱼骨 鱼 种苗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05782789776 17 廉政责任书 甲方:项目实施单位 乙方:种苗供应单位 为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放流工作中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放流工作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放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放流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 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电话:。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放流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放流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放流工作有关的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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