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总结内容摘要:
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 “挖基础土方 三类土 基础类型 :独立基础 层底面积 :* 挖土深度 : 弃土运距 :自行考虑 地下水位 : 米 ”,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 *,基础底标高为 .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 “独立基础 ,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100厚 C15素砼垫层 ,1000厚砂石垫层 ,基边各出 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 想请教一下 ,独立基础已按描述施工完毕 ,请问独立基础中的 ”1000厚砂石垫层 ,基边各出 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 “垫层面积 *挖深 ”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始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 50CM 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征,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 “垫层面积 *挖深(垫层底部) ”计算的,所以不好判断甲方是否漏算。 施工 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实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 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外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我所在的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上口长 98M 宽 ,在基坑一侧有一 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 事后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和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 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 2)监理和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 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 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 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和业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赔。 具体原因如下: ,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 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 所以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和监理 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甲方 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后果当然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范围是什么。 是已经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的重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 比如原蓝图 200厚墙, 高。 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 2M 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 120 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应该是已经做了 2M 高的 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 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施的 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浪费,按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 (若有 ),垃圾搬运费; 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 120 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做安装工程造价时 ,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避免交叉,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很 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 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 ,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的离墙距离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清单 ),合同只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 177。 5%以内的不作调整。 若原合同价为 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 8 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 177。 5%,那么,结算价款应 = 100+8=108万,还是应 =100+( 85) =103 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 5%的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 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部分 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 ,是在 柱顶和柱底的框架梁内预留插筋 ,等到构造柱施工时 ,构造柱的钢筋跟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 ,请问我算的时候 ,是不是要把上下的预留钢筋 ,中间的柱筋分开来 ,按三个简图计算啊 ?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 答:可以合在一起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的构造柱,正常情况下软件按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将构件属性中的搭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屋面角度为 55 度 ,屋脊和屋檐口高差达 11 米 ,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 答:屋脊高度超过檐口 ,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的,高度超过 ,应当按檐口高差的 1/2高度加到檐口高度内。 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 ,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 ,但文件的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 :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的问题 ,各地建设管 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的。 我这里节选南京市的宁规字 (2020)133 号文中一段 ,供大家理解参考: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 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 、且窗洞高度达到 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 、窗洞高度小于 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 的计算全面积,在 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清单规范里所说的首层面积是指的那些部分。 挑阳台和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 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答:根据 GB/T503532。工程结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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