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维权手册内容摘要: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 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 19 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 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 )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 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 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20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 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 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 (旗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21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 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 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22 (一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 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 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 23 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 (工作 )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 )收好、管好、 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 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 (科室 )建立分厂、车间 (科室 )工会委员会。 分厂、车间 (科室 )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 (科室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 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24 按照生产 (行政 )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 )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 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 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 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25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 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 )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 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26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工会会员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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