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以“乙肝歧视”为例第七版内容摘要:

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1 电话录音文字记录 录音时间: 2020年 1月 26 日 对 话 人: 徐先生 原告,林小姐 富士康 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 对话内容: ( 总机 系统提示音:你好富士康科技集团,请直拨分机号码或拨零 ) 林:你好,人资 徐:请问是富士康 cmmsg人资处的林小姐吗。 林:请问你是哪里。 徐:哦,我是徐 **,就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你记得吗。 林:我没有接到你的电话,请问你有什么问题 啊。 徐: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我不是在你们富士康那个内部体检中,检查出因为那个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吗。 林:嗯 徐:因为这样被你们富士康拒绝录用的 林:嗯,对。 徐:就因为这个原因,我感到挺失望的 林:那不好意思哦,上面已经确定了不合格,你好像已经好久了。 怎么现在才打电话过来呢。 徐:不是,是因为昨天才通知的嘛 林:徐 **是吗 ?体检不合格,这边就直接不录用了 徐:就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嗯,是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具有那个传染性吗,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就害怕因为在那个公用 餐厅用餐。 林:都不可以进的,不管有没有传染性,好吧。 徐:哦,那好吧,谢谢你了。 Bye。 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2 第五章 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流程 劳动争议流程图 上 诉 判 决 发生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 仲裁不受理 对裁决不服 仲裁受理 裁 决 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 不受理 裁 决 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3 劳动仲裁流程图 申请仲裁 仲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受理 裁 决 到法院起诉 对裁决不服 开庭审理 仲裁不受理 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4 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 起 诉 受 理 不予受理 审 理 普通程序 ( 6 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 ( 3 个月审结) 七日内作出 判决裁定 结 案 上 诉 判决十五日内上诉,裁定十日内上诉 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5 第六章 投诉信、仲裁申请书和 起诉书范例 关于 **公司违规体检的投诉信 尊敬的 xx市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我叫 xxx,今天致信贵局,投诉 A 公司违规进行入职体检,恳请贵局对 A公司的行为 依法 处以 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规体检行为。 ****年 **月 **日, 我 应聘 深圳 A有限公司, 该 公司人资处于 **年1月 23日通知 我 第二天到公司进行体检。 通过我向 A公司 人资小姐 了解,并向体检医院 xx医院证实, A公司 的入职体检项目包括乙肝病毒指标。 2020年 10月 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 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A 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并非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该公司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按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明显属于 应予处罚的行为 ,恳请贵局对 A公司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规体检行为。 附:证据一份 投诉 人: 徐 **(签名,手印) ****年 ** 月 ** 日 地址: 广东省 **市 **县 *****村 联系电话: *********** 被投诉公司: 深圳 A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 **镇 **工业区 ****路 2号, 电话: ******** 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6 致 xx 市 xx 区卫生局关于对天津 ****体检中心的投诉信 投 诉 人: ** 女, 34,单位: **** 联系电话: 137**** 家庭住址: ************ 被投诉单位: ****体检中心 事实与理由: **年 6月 23日,我所在的 ****公司进行每年一次的福利体检,查出我为乙肝 病毒携带者,体检单位 ****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结果给了单位,现在几乎全单位的人都知道我携带乙肝病毒这件事。 同事都疏远我,单位也决定让我在家休假三个月,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伤害。 遭受到了极大的歧视。 根据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教育部 2020 年 2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体检中心擅自将体检报告给单位,没有注意保护我的隐私权,违反了 三部委《通知》 和《传染病防治法》,并且直接导致我后来在单位遭受到的乙肝歧视,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卫生局尽快处理隐私权事件,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并责令其向我赔礼道歉。 后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此致 天津市 xx区卫生局 投诉人: *** 年 月 日 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7 劳动仲裁申请书 (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徐 **, 男, ** 岁, 汉族, 住址: 广东省 **市 **县 *****村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深圳 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 **, 职务: 董事长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 **镇 **工业区 ****路 2号 邮编: ****** 电话: ******** 仲裁请求: 1. 裁定确认被申请人以乙肝小三阳 不予录用申请人违法 2.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录用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向深圳 A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生产企划,第二天 A公司电话通知申请人去面试。 申请人于 **月**日接连通过了笔试,部门课长和主管的面试。 并且 A有限公司人资处于 1月 23日打电话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到公司领录用通知书以及进行体检。 申请人于 1月 24日上午领到录用通知书,随后在人资小姐的带领下到集团体检中心进行了体检。 然而申请人于 **月 **日下午,被 A公司人资处电话告知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 用通知书自动取消。 后来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给深圳 A公司人资处的林小姐,均被告知申请人因为是乙肝携带者,所以公司不录用。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教育部 2020 年 2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8 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 (聘 )用或辞退、解聘。 ” 2020年 1月 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020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申请人是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但深圳 A公司违规给申请人做了乙肝标志物检测,并且仅根据申请人的乙肝检测结果就拒绝录用申请人。 此企业的作为违反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教育部 2020 年 2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 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也违反了《就业促进法》、 《传染病防治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平等就业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障。 此致 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徐 **(签名,手印) ****年 ** 月 ** 日 附: 1.仲裁申请书副本二份 2.证据三份 ⑴ 深圳 A公司录用通知书 ⑵ 深圳 A公司 薪资表 ⑶电话录音光盘 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19 劳动仲裁申请书 (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女,汉族,生于 ** 年 * 月 ** 日, 家庭住址: **市 **街 **号 , 被申请人: 苏州 B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市经济开发区 ****路 2288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 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 2500元,交通费: 150元,体检费: 15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 2020年 10月 21日进入苏州 B公司,任 NPI QC 工程师一职。 试用 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2年, 2020年10月 21日续签合同,合同编号: A356100 ****年 **月 **日,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福利体检。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单位课长李 **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公司要求自动离职。 被申 请人与申请人反复交涉未果。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单位人事经理给被申请人发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第二天必须离开。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被迫离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教育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 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 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 20 部 2020 年 2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 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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