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宣传手册解读内容摘要:

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我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1. 认定机构及职能 a.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 认定工作。 b.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上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c.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年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 10%。 年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d. 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 5— 7人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 负责对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评议小组。 14 2.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取得正式的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低于 23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 5%。 a.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 b. 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c.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d.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e. 无经济来源支持 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f.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g. 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h.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i. 无经济来源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山区的。 j.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思想品德等各方面综合表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A 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B 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 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3. 认定程序 a.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由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b.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怚况调查表》。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c. 每学年开学时( 9 月份),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年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5 d.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 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评议小组。 e. 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地进行评议,确定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f. 年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g.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 审核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h.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复议提请。 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i.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4. 监督与管理 学生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状 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十、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即: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经调查核实后将采取相应资助措施的方法,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无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绿色通道”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绿色通道”是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辟的“特别通道”,部分因经济困难而暂时无法交纳学费的新生通过“绿色通 16 道”可以略过缴费程序,直接办理入学及住宿手续。 绿色通道办理流程 十一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 2020〕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 2020〕 18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 2020〕 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 2020 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由国家实行补偿。 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补偿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7 (一)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 第六 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202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低于 8000 元,研究生低于 1202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高于 8000元,研究生高于 12020元的,按照每年本专科 8000元,研究生 1202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 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自治区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每年由自治区补偿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不超过国家规定补偿限额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 3年补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 可能安排补偿资助专项资金。 第九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程序如下 : (一)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 )下载。 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三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申请补偿类型的不同提交材料程序如下:。 申请人在当年 11月 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交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 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 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18。 申请人在当年 11月 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如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 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发票或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可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二)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有需要的学生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学生学费缴纳情况或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以及是否申请过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等信息。 (三)县资助管理部门收集上述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当年高校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1份和《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汇总表》于 12月 20 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四)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在 12月 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当年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 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五)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补偿程序。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 理办公室审定后,自治区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每年 4月底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需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了解和书面确认,对于已经离岗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补偿资格,并将结果于每年 10月 15 日前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 位外(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 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的原县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县资助管理部门应按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补偿。 第十三条 县级资助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 19 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 年之前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仍按(桂财教〔 2020〕 125号)执行, 2020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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