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但不属本单位各部门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处理; (四)局领导和其它部门收到的来信来访应交办公室登记后,再作处理; (五)对经过信访渠道受理而由有关部门承办的来信来访,各有关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办公室。 18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阅办来信,文明接待来访; (一)受理来信要统一编号、登记; (二)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来信来函分列为:立案自办、转办、联办、交办等,分轻、重、缓、急分别处理; (三)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人交办的信件,以及涉及重大问题、揭发举报材料等要报送有关领导批阅; (四)耐心听取来访者的陈述,弄清身份、证明和申诉材料,作好接谈记录; (五)认真答复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努力做好疏导、说服工作,钝化矛盾; (六)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对重要来访,领导要亲自接待。 第十五条 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当事人,需要下转的,要隐去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身份、单位等,为他们保密,防止遭到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办理。 办理一般信访问题,不超过 15 天,办理疑难信访问题,不超过60 天,特殊疑难案件需要延长时间的要报经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交办后 60 天内办结上报。 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第十八条 立足就地处理,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 第十九条 对集体上访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劝阻工作。 19 如皋市司法局 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现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 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 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构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 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20 第六条 公文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组成。 (一)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为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 保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 “ 绝密 ” 、 “ 机密 ” 、 “ 秘密 ” , “ 绝密 ” 、 “ 机密 ” 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秘密等级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两字之间空 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 和保密期限,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 “ ★ ” 隔开。 2.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密级字样上标注 “ 特急 ” 、 “ 急件 ”。 紧急程度,用 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两字之间空 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2 行。 3.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 “ 文件 ”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80mm。 发文机关标识使 用小标宋体字,不能等于或大于 22mm15mm,用红色标识。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 “ 文件 ” 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4.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本局发文代字原则上为 “ 皋司发 ”。 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 2 行,用 3 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 001)。 发文字号之下 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5.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 1 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 1 字;签发人用 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 3 号楷体字标识 21 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 1 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 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 4mm。 (二)主体。 置于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为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 1.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 2 行,用 2 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 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 1 行,左侧顶格用 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 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 2 字,回行顶格。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 2字用 3号仿宋体字标识 “ 附件 ” ,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 “ 附件: 1.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 “ 附件 ” ,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 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5.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之日为准。 联合行文以最后 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O”;成文日期的标识位置见“ 6”。 22 6. 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办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右空 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 2mm- 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孤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孤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 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 7 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 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 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 3 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日期和正文之间。 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 3 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 2 字标识成文日期。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 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 “ 此页无正文 ” 的方法解决。 7.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用 3 号仿宋体字,居左空 2 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三)版记。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 主题词 ” 用 3 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 3 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 1 字。 主题词应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司法部机关公文主题词表》规定标行。 2.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 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 1 字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 “ 抄送 ” ,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 23 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 1 行位置;用 3 号仿宋体字。 印发机关左空 1字,印发时间右空 1 字。 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 文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四)页码 用 4 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 4 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 7mm。 单页码居右空 1 字,双页码居左空 1 字。 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五)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 A4 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 A3 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 A3 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 A3 纸型表 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六)抄送机关一般按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排序。 (七)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 排版规格 正文用 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 22 行,每行排 28 个字。 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 1mm。 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 2mm。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4 . 装订要求 24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两 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 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 1/4 处,允许误差士4mm。 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 3mm- 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裁切成品尺寸误差士1mm,四角成 90度,无毛茬或缺损。 第七条 行文规则。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其他部门相互行文,可以向乡镇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乡镇政府正式行文。 (二)上报公文应同时报送南通市司法局和市政府。 并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并按规定 份数报送。 (三)本局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上报文件,但可以在抄送栏内注明抄送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九条 请示和报告要分开。 (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 (二)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报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条 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 (一) 必须全面、准确 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必须突出重点,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25 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 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七)公文 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十一条 公文送局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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