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股东章程内容摘要:

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叁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 暂不设经理。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 壹 人 ,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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