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和疏浚工程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第 30条 违约。 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机构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施工,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工程款,停工整 改,直至解除合同。 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 第 13 条 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 10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 前 7 天 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 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31 条 索赔。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 21 天内 ,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的 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调后做出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决定 14 天后未予答复 ,应视为批准。 十、其 他 第 32 条 安全施工。 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安全及治安、消防和防汛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认真做好管辖区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及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 监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 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 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承包人在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 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机构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第 33 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 建议。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 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技术条款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监理 机构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 若建议被采纳,需由监理人员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 如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 34 条 化石和文物。 承包人在 施工中发掘的文物、古墓、古建筑物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等均属国家财产,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并应在 4小时内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 35 条 工程分包。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选择分包人,并经发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拟分包的项目和选择的分包人资质,需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副本应送发包人备案。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 抵触时,以 本合同为准。 承包人对分包人工作和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派驻相应监督及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应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指定分包人,应取得承包方的同意,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工作有关一切索赔、诉讼、赔偿等责任,由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第 36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和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报告损失情况和清 11 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天向监理机构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 37条 保险(如有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监理机构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承包人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第 38 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 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 39 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承包人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并已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 40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副本份数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 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 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 第 1条 词语涵义。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人: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 ( 1)永久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 ( 2)临时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 12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第 2条 合同文件。 若 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通用合同条款 中规定的各项顺序间,内容重要的,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 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 1)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填入合同使用语言文字的名称): ( 2)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3)施工工 艺提供的时间和要求: 第 4条 施工图纸。 图纸特殊保密和费用: 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 6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总监应于开工日期 天前发布开工通知。 提供施工用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 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 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间: 以书面形式提交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时间:开工前 天。 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天。 第 7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采用履约担 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写明名称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是。 第 8条 监理人员。 ( 1)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 2)监理机构被授权的范围: 三、工 程 进 度 第 13条 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赶工费用外,并顺延工期;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 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四、质 量 与 验 收 第 15条 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时间: 第 17条 工程质量等级。 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部位有: 第 18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一览表: 13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 19条 合同价格及调整。 ( 1)调整的内容: ( 2)调整的方式: ( 3)价差调整的内容 与方法: 第 20条 工程款预付。 ( 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为 合同价款的 %。 ( 2)预付时间和比例:合同签订后 天内,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 %;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 %。 ( 3)扣回时间: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价款 %时,开始抵扣预付款,直至拨付到合同价款 %时全部扣清。 ( 4)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承包人垫付工程款的银行同期利息。 第 2l条 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 1)承包人提交月进度款申请报告的时间为:每月 日前按监理机构提供的格式填报。 ( 2)从第一月支付工程款开始扣保留金,支付工程款时扣 10%的保留金,直至扣的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 10%为止。 第 22条 工程款支付。 ( 2)发 包人延期付款应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 第 23条 工程结算。 ( 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的时间:批准承包人结算后 天内。 ( 3)发包 人违约的责任:不按本条 ( 2) 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从违约第 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结算款利息。 六、材 料 设 备 供 应 第 23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发包人指定供货来源的材料设备。 ( 1)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家和交货地点表: ( 2)承包人按监理机构指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供上述材料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机构批准后与指定供货厂家按( 1)项要求签订供货合同,并将副本提交监理机构。 ( 3)承包人负责上述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全部费用。 ( 4)上述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供货造成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并依据原因分担责任。 七、变 更 第 25条 变更。 本款( 2)中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的百分比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增加第( 8)项: ( 8)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第 26条 确定变更价格和工期。 14 ( 1)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机构发出变更指示后 天内。 ( 2)监理 机构审核变更报价书,提出变更决定的时间:在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后 天内。 八、完 工 与 保 修 第 27条 完工验收。 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时间:完工后 天内;发包人或监理机构组织验收时间: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 天内进行。 签发移交证书时间:验收合格后 天内。 单位工程验收时间: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报告后 天内进行。 疏浚工程验收时间:在收到承包人分部或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 天内进行。 签 发移交证书或完工证明的时间:验收合格后 天内。 第 28条 工程保修。 ( 1)保修内容、范围: ( 2)保修期限: ( 3)保留金支付方法: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 29条 争议。 ( 1)争议的解决程序: ( 2)仲裁 范围和拟选择的仲裁机构: 第 30条 违约。 如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十、其 他 第 33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 1)需采用的专利技术: ( 2)合理化建议奖励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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