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卓金融控股公司经典培训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积极寻找合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保管清算、银证转账、客户资料共享、过桥贷款等业务合作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银证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 去年 12 月,华夏证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战略联盟的实质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活动的契约设计新模式。 再次,券商可积极拓展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 笔者认为,与 境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合作,二是技术合作。 中美 WTO有关适度开放中国证券业的协议条款中,“中国允许外资证券包销商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 33%股份;允许外资可占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上限 33%,三年后可增加至 49%”,可见国内券商可在我国加入 WTO 以后与境外投资银行合资成立外方持股比例最高达 33%的经营单一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并可成立外方持股上限 33%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由此划定了中外券商在资本领域的合作范围。 在这方面,近几个月来银河、南方、广发、兴业、国信、光大等大券商都已频频受到美林、摩根斯坦利 添惠、蒙特利尔银行、德意志银行、所罗门美邦等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来访,洽谈合作之事。 在另一个层面上,中外券商的技术合作业已展开。 在开放式基金方面已有国内券商及基金管理公司与外方签订全面技术合作协议。 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和衍生金融品种的拓展,在股指期货、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方面可进行技术合作。 第四,不朽的并购依然是我国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之途。 我国券商一直有着数量众多,规模偏小,业务雷同,种类单一的弊病,笔者认为唯有通过以大吃小,集小 成大,才能形成一些更具较强总体实力的综合型大券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金融业内的兼并重组,构建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有关监管层应尽快制订有关促进证券业内兼并重组的指导性政策,以应对加入 WTO 以后的国际竞争。 在券商的并购过程中,券商应尽量以增强其核心业务竞争力为尺度,追求自身业务与并购方业务的协同效应,不可盲目为规模而并购,尽量选择战略性收购,慎用财务性收购,同时强调企业文化差异的整合。 最后,结合我国改革进程中试点先行的特点,少数管理规范、成长迅速并有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券商可在一定 范围内追求成为金融业内的特许经营试点企业。 在这方面,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是可资借鉴的案例。 但由于它们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应当慎行。 (湘财证券研发中心 戴君) (据《中国证券报》 158编辑:剑华) 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热点 【时间分类】 20xx0201 【文献出处】国际金融报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逐步深入以及我国加入WTO进程日益临近的大背景下,国内金融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全球风起云涌,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购并浪潮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要想在 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非大无以言强。 于是,“金融控股集团”这一全新的金融名词开始在我们面前频频出现,且正在不断地冲击着金融学家和金融家们的思绪。 那么,什么是金融控股集团呢。 所谓金融控股集团,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 从国外金融业发展趋势分析,为适应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近年来,从东亚到北美,从南美到西欧,金融兼并和合并浪潮风起云涌,高潮迭起,跨行业、跨地域的特大金融并购案件层出不穷,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成 为一种趋势。 据统计,1999年,全球并购活动创下33170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有21起并购交易涉及金额在100亿美元以上。 在全球的并购交易安排上,以美资银行为主,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名列前三,涉资分别为12780亿、11310亿、10260亿美元。 为适应这股购并狂潮,1999年11月12日,美国正式颁布以“建立准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联营、管理审慎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竞争”为立法宗旨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史蒂格尔法》中有关禁止混业经营的条款,在放 弃分业走上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成为美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献,进一步推动了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的发展。 在国内,为避免各个行业间的风险传递,确保国内金融安全,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管,现有的法律并未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像中信、光大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形式,也存在工商企业以及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的形 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已初具雏形。 如1995年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携手合作的成果,中国建设银行拥有该公司42.5%的控股权。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多家内地在港上市企业完成推荐和承销工作,且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前不久还完成了沪市航母 宝钢股份的主承销。 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了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 去年底,上市的中国民生银行则吸纳了希望集团、 东方集团等众多民营优势企业参股。 在笔者看来,目前公司框架更符合金融控股集团特征的当数中国光大集团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家。 据悉,中国光大集团已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等多家金融机构,是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 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 近年来,光大集团又向保险业迈进。 早在1999年底,短 短的8天时间,中国光大集团及其旗下机构分别与国内外几家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共同进军保险业,其动作之快,令人目不暇接。 先是中国光大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京签署合作协议,后是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加拿大永明人寿在京宣布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的合资寿险公司;紧接着,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与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澳大利亚维信保险(亚洲)有限公司宣布在香港合资成立标准人寿(亚洲)有限公司,欲在香港保险市场占一席之地。 从此,中国光大集团除了经营好现有的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业务之外,又借助其庞大的分销系统,将新添加的 保险业务介绍给它的银行证券客户,此举表明这家成立。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