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内容摘要:

调整表 ,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 存数。 (六) 每次盘点,盘点现场至少应包括盘点人、会点人和复盘人。 固定资产已集中核算的分公司,复盘人和会点人必须由分公司指派。 固定资产尚未集中核算的分公司,复盘人必须由分公司指派。 (七) 盘点物品时,由盘点人提供固定资产卡片或实物清单,并以此为据进行现场盘点,包括点计数量、丈量面积、核对规格(型号)、核查资产质量、鉴定证册是否完备有效等等。 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信息,如实详尽记录于“ 盘点统计表上 ”(一式两联),并每小段核对一次,无误后与盘点人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 核对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 房屋建筑物、土地盘点除清点数量外,尚需实地丈量面积、核对资产权证、核查使用情况等。 交通运输设备除清点数量外,尚需核查行驶里程、核对各种证件是否有效、鉴定车辆性能等。 电子计算机除清点数量外,尚需核查设备型号等。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盘点应注意检查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完整有效。 5 在建工程的盘点应注意核查工程物资的数量、检查在建项目付款与工程进度的匹配情况等。 必要时可要求专业人员如项目监理等协助盘点。 其他资产主要盘点资产数量。 (八) 盘点完毕 ,盘点人应将 盘点统计表 汇总编制 盘存表一式两联,由盘点(会点)人员相互签名确认后,第一联由实物管理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九) 财务部门收到“盘存表”后,与自己的 帐内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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