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联集团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要依据。 第十 六条 各级党组织及各职能部门应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单列内容,写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凡涉及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 党政领导人员个人执行党风廉政 21 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制度。 可与领导班子年度考评、职工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者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对公开违反党 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领导责任,发生与工作、权力相关的重大案件和严重问题,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和《条例》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本单位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企业资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二)不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部门范围内屡次发生同类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措施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领导责任,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致使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被提拔任用的,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和《条例 》第四十六、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会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 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配偶、子女、下属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实行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至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之 23 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组织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责任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二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纪律处分由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具有本章第十 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二)批准引咎辞职; (三)责令辞职或免职;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落实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表彰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得嘉奖以上表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党风廉政建设的评先表彰工作可与党内表彰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以 及奖惩,由其 24 主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控股企业各级党组织,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 党风廉政建设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公司领导,公司各部门。 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0日印发 共印 25 份 25 武商联 党 〔 2020〕 3 号 关于印发《中共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权属企业党委(总支): 《中共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 〇〇 七年九月十日 26 中共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一 、为了保证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工作顺利开展, 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实现公司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公司党委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从 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公司党委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27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及工作部署,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对拟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决定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制度建设、投融资及员工权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拟以国有股权推荐任职的权属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人选以及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讨论决定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任免。 (五)听取公司党群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公司工会、共青团工作中需提交公司党委研究 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公司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公司党委领导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 公司党委向上级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七)审定有关召开公司党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的事项及各项准备工作方案。 (八)审核或决定推荐上级组织或公司党委命名表彰的先进 28 集体和个人。 (九)研究决定党的纪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公司管理权限内的党员领导人员的党纪处分以及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 (十)讨论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四、公司党委会议制度和程序 (一)公司党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 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公司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公司党委成员应出席会议,必要时,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会议讨论结果应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党委有关领导向未到会的委员通报。 (三)公司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一半为通过。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 ,应逐项表决。 (四)党委会议的准备。 由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方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准备讨论文件、材料,统一归纳,安排议案。 并负责落实会议的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加强督办和信息反馈。 29 五、党委决定事项的确定、执行与监督 (一)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集思广益,重要议题要拟定方案,进行充分的酝酿。 对于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考核,形成预案,不得临时动议讨论人事任免事项。 (二)党委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如对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再议。 (三)公司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党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 (四)公司党委成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为处理好党委的日常工作,建立公司党群部门负责人例会制度,例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沟通信息、布置任务、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党委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六)建立健全党委决策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制度监督,搞好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 督。 慎重对待和妥善处理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意见和建议。 (七)对党委的决定执行不力、不负责任、自行其是、贻误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八)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 30 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的监督;党委成员应支持书记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党委全体成员要团结统一,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 党委 议事规则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公司领导, 公司有关部门。 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0日印发 共印 25份 31 武商联党 〔 2020〕 4 号 关于印发《中共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权属企业党委(总支): 《中共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已经公司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共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 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32 市委、市政府对组建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要求,促进加快整合武汉商业资源,建立现代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要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党委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责任重大。 公司党委和每个成员要以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团结带领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职工群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市委的要求,提出如下加强 自身建设的意见。 一、坚持理论学习制度 (一)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 公司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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