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章程指引》 第四十八条 《章程指引》 第四十九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 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 五十 二 条 规定的提案 ,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 电话号码。 《章程指引》 第五十一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二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三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四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 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 是否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无正当理由 ,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 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帐户卡 ; 委托代理 他人 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 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件 、法人《章程指引》 第五十六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七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八条 《章程指引》 第五十九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条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 代理人的姓名;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 委托 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 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 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一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二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三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四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五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 由董事会拟定 ,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章程指引》 第六十七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八条 《章程指引》 第六十九条 《章程指引》 第七十条 《章程 指引》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 )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 律师及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 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 第七十二条 《章程指引》 第七十三条 《章程指引》 第七十四条 《章程指引》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 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 公司年度报告; (六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 本章程的修改; (四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 股权激励计划; (六 )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章程指引》 第七十六条 《章程指引》 第七十七条 《章程指引》 第七十八条 《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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