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管理计划内容摘要:

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2.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 3.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 20%以上的; 4.改变委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 5.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 利用和处置设施的; 6.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 废物的。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要求 [备案审查] 1.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的合法性、完 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 以进行现场核实。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 类多、危害性大的重点单位应当进行详细审 查。 2.备案审查必须依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管理规定进行。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要求 [备案审查] 3.审查中发现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 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 管理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县级环保 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管 理计划的内容进行修正。 4.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 的,县级环保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必要 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做好备案的危险废 物管理计划的变更工作。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要求 [备案管理]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 位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指定专人负 责,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2.地方环保部门应当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 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每年将危险废物 管理计划的备案情况向上级环保部门报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要求 [管理计划实施]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完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后,应当按照管理计划的内容开始实 施。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提交的管理 计划内,向县级以上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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