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工程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第 18 页 共 66 页 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报告。 12.安全管理员或者车间主任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 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第 19 页 共 66 页 第十一节 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射线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编织袋装好往下运。 严禁野蛮行为的发生。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 100%。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 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第 20 页 共 66 页 第十二节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 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 “ 一把手 ” 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 “ 以使带管 ” 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第 21 页 共 66 页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 发 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第 22 页 共 66 页 第 十三 节 医用耗材、器械采购 、验收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 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 (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 )护理材料和敷料; (三 )检验试剂和材料; (四 )影像胶片和材料; (五 )高值医用耗材; (六 )“消”字号消毒材料; (七 )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八 )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 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 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 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 用耗材。 第五条 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采购需求和计划 第六条 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 (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 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不能预先制订采购计划 的紧急采购、小额临时采购,审核批准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 采购的执行 第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组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第十条 采购医用耗材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 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 )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四 )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 )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 23 页 共 66 页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大额医用耗材,应选择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或取得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对医用耗材合理分类,成立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采购评选组。 每一采购评选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应有医用耗材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价格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医用耗材品牌、渠道、价格的确定由采购单位采购评选组负责。 第十四条 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采购执行科室负责招标中标结果和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的采购执行。 第四章 合同管理和款项支付 第十六条 高值医用耗材 和大额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不得超过 18个月。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签订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时,如供应商不是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直接与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结算价款;进项发票由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直接开具;随货同行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进项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 医用耗材的结算和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笫五章 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 医用耗材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或 其指定的使用科室负责验收。 采购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医用耗材。 第二十一条 无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耗材不得入库。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应核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进项发票复印件,确定渠道来源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应按产品号、批号建立库存帐,记录单位内部流转情况。 “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应在院感科备案。 笫六章 公 示 第二十四条 医用耗材采购相关信息应在采购单位互联网网站和公告栏上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中标结果、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应在结果产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示。 合同签订情况、采购执行情况、资金支付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二十五条 采购执行情况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医用耗材名称、规格 (型号 )、供应商、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 公示的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按采购金额统计应占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 2/3 或以上。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应全部公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 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对医用耗材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受理关于医用耗材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品牌、渠道、价格确定后应登记备案。 第 24 页 共 66 页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或受理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或处理不当时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局纪委报告。 局纪委应责令采购单位予以限期整改。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或低聘: (一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的; (二。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