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 资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5 个工作日前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进行招标备案登记。 第四条 符合北京市政府第 89 号令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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