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量。 第五条 按照化妆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 储存管理。 第六条 库成化妆品应按其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的不得混垛。 第七条 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 “温湿度记录表 ”,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化妆品储存安全。 第八条 化妆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退货区 —黄色;合格区 —绿色;不合格区 —红色。 第九条 对不合格化妆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化妆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条 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化妆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化妆品集中控制并 停售,报食药监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做好储存化妆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第十二条 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 染等工作。 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 第一条 化妆品出库工作由药库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 化妆品出库凭 “化妆品领用单 ”。 由领用单位填写 “化妆品领用单 ”, 药库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化妆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第三条 严把质量关。 化妆品出库时,药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药品出库。 第四条 化妆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 药品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 确保帐物相符。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不合格化妆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化妆品,均属于不合格化妆品。 包括: (一)化妆品的在化妆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化妆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三条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化妆品,应及 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化妆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四条 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 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化妆品移入不合格区,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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