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委托协议书内容摘要:

得走私贩毒或携带违禁物品。 2. 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惯。 3. 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领队 /导游工作。 4. 旅游途中购物应慎重,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 5. 客人须按行程随团出入境,切不可擅自离团。 七、延退团处理及违约责任: 1. 甲方在团 队出发之日前 14 天之内 减少 参团人员数目 的 ,乙方将 依 据《合同法》第 114条第一款 按以下标准扣除业务损失费 ( 包括但不限于代订飞机 /车 /船票、酒店住房、行程餐食、景点门票、 代办签证、 旅游观光汽车的平均车租 ,以及合同履行后乙方的可得利润 等 ) : 出发前 14 天及以上的,扣除乙方 已 向 航空公司缴纳的 机票定金 元,以及。 出发前 1310 天,扣 所减少人员的 团费总额的 40%; 出发前 97 天,扣 所减少人员的 团费总额的 60%; 出发前 61 天, 扣 所减少人员的 团费总额的 80%; 出发当天,扣 所减少人员的 团费总额的 90%; 增加参团人数的,增加时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2. 乙方 因自身原因通知取消行程的,应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 ① 乙方通知在出发前 14 天(以出发日减去甲方退团日或乙方通知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旅游费用的 5%; ② 在出发前 13 至 8 天,旅游费用的 10%; ③ 在出发前 7 至 1 天,旅游费用的 15%; ④ 在出发当天,旅游费用的 20%。 3. 由于申请护照、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参团人员不能 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甲方。 4. 甲方参团人员违反上述“第 六 条甲方参团人员守则”,后果自负;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5.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各种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的影响同时包括非典型性肺炎以及禽流感所造成的影响,但此影响必须以中国、 各有关国家 政府官方正式的通报为准。 其他由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根据形势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之内,不得免除责任。 4 6. 旅途中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情况,经与甲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乙方可对行程作出调整,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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