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合同试样稿内容摘要:

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与旅游者 出现纠纷时, 组团社 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 出发前 30日以内(含第 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 应当按 下列标准向 组团社 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 30 日至 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5%; 出发前 14日至 7日, 按旅游费用 总额 15%; 出发前 6日至 4日, 按旅游费用 总额 70%; 出发前 3日至 1日, 按旅游费用 总额 85%; 出发当日, 按旅游费用 总额 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与组团社 出现纠纷时, 旅游者 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 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 《计划书》。 第 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 /人;儿童(不满 12岁的):¥ 元 /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 /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 ;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 退团 ,旅游者 应当 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百分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 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 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 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龄 (年龄低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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