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流转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出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生产。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发展家庭农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入股土地整治后,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也可以采 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种粮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投资经营,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三)集中托管经营模式。 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粮食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收益按委托协议与农户兑现。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 六 、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 法权益 (一)农村土地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格。 从 2020 年起,新增的流转土地价格在不低于每年每亩 600 元的基础上,流转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流转费用。 流转费用可以是现金或实物,也可以实物计算,货币兑现。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应实行保底分红。 流转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居所 、就业等 问题。 对土地已流转或全部流转 的农 民, 产生的居所、就业、户籍、社会保障等问题,参照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五河县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政办 [2020]5 号)精神进行妥善解决。 ( 三 )保护受让方的土地投入。 受让方在农村土地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质量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流出方依法收回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及数额应在流转合同中约定。 因土地整理新增土地面积,在流转期内谁整理谁受益。 ( 四 )严禁掠夺性经营。 受让方要严格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严禁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流出方的利益。 以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股份合作社全体成员同意,可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 出部分资金用于流转土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村内“一事一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用于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严禁借股份合作或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 ( 五 )特殊情形下应及时归还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及时归还流出方。 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 受让方将农户以转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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