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内容摘要:
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民办学校发布 6 跨地市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民办学校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教学管理,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严格按规定开设课 程。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方案(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坚决纠正体育(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技术(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的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不按规定开齐开足的问题;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高结束课程。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 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每学年不少于 10 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 20 天,高中学生三学年不少于 30 天。 严禁在普通高中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 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项目学校,须经县(市、区)教育局论证、地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始试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的试验项目学校不得加收费用。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 39 周,其中上课时间 35 周,学校机动时间 2 7 周,复习考试时间 2 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24 周),假期 13 周。 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为 52 周,其中教学时间 40 周,社会实践时间 1 周,假期 11 周。 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保证走读生每 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 6 小时、初中不超过 7 小时、高中不超过 8 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在校学习时间可分别延长 2小时);寄宿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 6 小时,初中不超过 9 小时,高中不超过 10 小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域不同季节、不同年级、不同学段、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做出科学合理的详细 安排 和严格规定。 农村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要不少于法定休息时间。 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 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材选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主、科学选用教材工作。 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版本,确须更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严禁选用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 8 教材。 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学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等。 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 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 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时间组织。关于印发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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