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章程的写法内容摘要: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 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 (每届最长不超过 3 年 )。 董事任 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 (八 )、 (九 )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 3 名组成 (不得少于 3人,单数 ),其中职工代表 名。 监事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 (出资额 )的股东同意。 ② 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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