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内容摘要:

定向关系人发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不得利用权力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向借款户吃、拿、卡、要。 第二十六条 第一责任人在签署贷款调查意见时,必须做出贷或不贷、贷多贷少的明确态度,不得模棱两可。 第五章 处罚的范围和 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贷款造成损失的,按下列标准划分责任: (一)贷款第一责任人因贷款调查不实、风险判断失误造成损失的应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二)贷款第二责任人对审批发放的贷款负决策责任。 若不采纳信贷人员或参与集体研究人员的正确意见,做出贷款错误决策,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决策审批人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三)贷款第三责任人对责任信贷员提交的贷款手续应按规定认真审查把关,负有监督责任。 若因工作不认真,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负失职责任 ,造成贷款损失的 ,追究其失职责任。 (四)贷款发放后因信贷员检查不认真,对问题未 能及时发现或报告,及信用社主任没有组织信贷员进行交叉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沉淀的,联社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收回,若造成贷款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强令贷款而造成损失的,或对坚持原则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不但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三违” 贷款是指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不管金额大小,第二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 借名、冒名贷款属于违法贷款,一经联社稽核监察部查出将立即追究第二责任人的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越权(包括化整为零的贷款)、跨区、自批自贷的贷款; 未经上级批准自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 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违规发放的抵押、质押、担保贷款。 如空物抵押(质押)的贷款;抵(质)押物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抵押物未经有权部门评估登记的贷款;借款人、抵押产权人、保证人签名不实或保证人明显无能力承担保证责任的“虚保”的贷款等。 违章发放的贷款引起败诉或抵押、保证无效的; 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贷款而信贷员未予拒绝造成损失的 ,不管金额大小 ,第一、二责任人各承担 50%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良贷款因催收不力丧失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各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但当责任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 ,由于接任人和时任主任对“岗位清收责任贷款”催收不力而丧失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造成损失的(排除已经无法落实或丧失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部分),则由接任人和时任主任各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三违”贷款一经认定,先根据处罚条例罚款,再视情节轻重确定期限收回。 期满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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