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档[精品文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终技术盘点和操作攻略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 14%、 %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提是会计范畴,是为将来不时之需做准备,提了当前不一定用,当前能直接耗用就不是计提,计 提一般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也就可能有借方或贷方余额。 计算扣除是税收范畴,对于一些税务机关不易掌握真实性、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的税前扣除项目划定统一的标准,也便于纳税人的公平竞争,如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 税务监控重点由“计算扣除”基数的严格把关转向了“发生”的真实性。 各类与此有关的项目 2020 年起不是计提就可以扣除,而是必须实际发生才能扣除。 在账务列支的基础上还应当查验实际发生的原始凭据,如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挂应付项目则不能扣除。 分清会计余额和税收余额。 所得税所指的余额实际上是税收余额。 财政 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 2020】 48 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 14%计提职工福利费, 2020 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入2020 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 2020 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弥补。 ( 不允许反向理解) 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 固定资产价值不再是最关键因素 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新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判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能够预计某项非货币资产使用 时限超过 12 个月,且与生产经营有关,无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新法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如有些工具价值较低(二三百元左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究竟是计入 “固定资产 ”还是计入 “低值易耗品 ”。 建议从价值标准上适当规定界线,将 “固定资产 ”和 “低值易耗品 ”予以明确区分,以规范和强化财务会计核算。 税务没有“低值易耗品”的规定。 关注;固定资产的判定很关键。 特别是企业列入低值易耗品的部分。 也是检查中的重点。 如果是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 某企 业购买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桌椅、计算器和模具,单位价值在 2020 元以下,使用年限1 年以上,请问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应该属于。 但实际税务检查中很少有人会为了一个几十元的计算器是否是固定资产而争论,让按电子设备按 3 年摊折旧吧。 税务检查也讲究一个度的,不会绝对化,防止闹笑话。 所以金额小的就也没必要太认真,真问起来干脆就说找不到了或者坏了扔了,没来得及报损失呢。 ◎软件使用 容易忽视的一个优惠规定,如果税务师或企业财务人员发现有此类问题,应及时提醒。 新法实施后企业不得自行调整以往账面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残值。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财税 [202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很多企业都是按 10 年,没考虑这个规定,我也没有受理过一家企业的申请。 税务报上的一个问答: 问:在无形资产下核算的外购软件(如办公软件 OA)或者自行开发的系统不再具有 使用价值,也不具有转让价值,但未全部摊销完毕,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损,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上述无形资产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转让价值,在没有作清理处置之前,属于资产减值,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通常企业资产的处置应有相关管理层的决议,如果通过相关决议进行处置,同时对该项资产进行账面转销,可以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鉴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20】88 号)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扣除进行明确,可以理解为这种未达到摊销年限而提前报废清理的无形资产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损失申报之前向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用的着这么麻烦吗,报损失还不如审批缩短折旧年限。 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发布日期: 2020 年 10 月 19 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在 2020 年 1 月 1 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废止执行。 在 2020 年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资产损失又发布了财税 [2020]57 号和国税发 [2020]88 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 在 2020 年 06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 [2020]53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 [2020]88 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 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 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办函 [2020]535 号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这个政策只针对中国移动公司,还是全部纳税人都适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的,可自行扣除;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由于国税发[2020]88 号文件没有具体列举,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 [2020]57 号文和国税发 [2020]88 号文规定原则审核批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关注的企业也不多。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 2020】98 号) 相对按旧法操作,此类也是变相的税收优惠,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由于新税法缩短了大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减少新税法实施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遗憾的是,大量企业由于嫌麻烦,怕有风险,没有进行调整。 此种是单 纯的新旧政策衔接类操作,不是税务审批项目,如果新法实施前购入固定资产量大,且对新法实施后应纳税额影响较大的,应该考虑调整。 ◎ 存货损失把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标准 较小自己出证据,较大中介出鉴定。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 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 10 万元以下。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 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固定资产处理的常见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多计当 年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增。 有的企业将购入的数台电脑、空调等一次性计入办公费,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有的将融资租入的小轿车、 ATM 自动收款机、电脑等作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一次性列支;还有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不按规定增加计税基础,一次性列支修理费,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等。 这些错误的处理都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及时调整。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是否为资本性支出与支出的金额外负担无关,主要与使用时间有关。 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 法的规定综合考虑。 如某企业为了研究开发,购入了一批精密仪表,在当年拆解研究后就没有了使用价值, 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 10 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 12 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被视作存货管理 在耗用时按期间费用处理。 争议问题:新法实施后,房屋折旧规定最低为 20 年,企业会计处理是按 30 年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能按 20 年调整吗。 有的省认,有的省不认可,关注各省规定。 一般不认可,不鼓励调整。 ◎ 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根据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 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 高值易耗品不是固 定资产 分清“研发材料”和“固定资产”才能用足用活加计扣除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仪表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在 2020年购进了 15 台价值不菲的精密仪表,单个价值在 10 万元左右,企业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了折旧。 税务人员对仪表实物进行盘查后发现,实际库存比账载少了 5 台。 财务人员解释说,本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者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 这 5 台仪表已在 2020 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 ,没有了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做为废品处理了。 财务人员领税务人员到研发车间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结果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按 3 年计提折旧。 同时, 企业从事 的研发活动属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20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就按要求在 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当年计提的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备了案。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些 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按照存货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 10 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 12 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 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当被视作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研究开发是生产的重要环节, 仪表虽然价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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