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六)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工程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周期,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会的 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及密封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等内容;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外部配套条件;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 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 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 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 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和后续服务措施等内容; (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 (五)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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