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公司苏州分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耐用办公用品的采购 第四条 所有耐用办公用品的采购必须先由需求单位向苏州公司 综合管理部 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分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由采购单位的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统一购买。 第五条 购用单位采购耐用办公用品时要对欲购物品的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调查,并尽量选择质优、价廉、服务好的供货单位。 19 第六条 耐用办公用品采购流程(如下图): 第七条 采购人在报销耐用办公用品费用时,必须将正规发票、清单及采购审批单一并粘贴于“单据粘贴单”后,根据财务报销流程逐步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所需部门登记领用 实际需要 各部室 、项目部(施工处)、 书面申请 上报分公司 综合管 理部 分公司领导审批 综合管理部 (或项目部办公室) 采购并登记 确 定供方 使用反馈 较差 良好 对办公用品性能及 价格进行调查 选择供方 分 公司调剂 20 第四章 耐用办公用品的登记、发放、保管及维修 第八条 耐用办公用品购买后由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负责按照下表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报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备案。 苏州分公司耐用办公用品采购登记表 项目部: 采购人: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购置时间 售货单位 地址 电话 备注 第九条 耐用办公用品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办公室主任( 综合管理部 科长)按照下表进行发放(附说明书、保修卡)和明确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备案。 苏州分公司耐用办公用品发放 /保管登记表 项目部: 制表人: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领用部门 领用 /保管人 领用日期 备注 第十条 耐用办公用品的 使用者(或保管者)因故变动时,双方必须在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的协调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耐用办公用品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 , 一切费用由保管人承担。 21 第十二条 耐用办公用品因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且维修费用在 2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统一协调维修;维修费用在 200 元以上的,由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报分公司审批后协调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在详细登记耐用办公用品发放 /保管登记表后,必须及时上报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备案。 第五章 耐用办公用品的调拨 第十四条 所有耐用办公用品 由苏州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统一调配,各项目部(施工处)、 在未报经同意的前提下一律不得私自调拨。 第十五条 耐用办公用品调拨时,调入和调出的双方必须履行正常的移交手续,认真填写“苏州分公司耐用办公用品调拨通知单”(如下表),并及时更新各自的耐用办公用品登记簿。 苏州分公司耐用办公用品调拨通知单 调出项目部 调出时间 办公室主任 序号 调出物品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性能状况 保修时间 原使用人 备注 调入项目部 调入时间 办公室主任 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审核 时间 注:此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各一份,由调入单位负责返还。 第十六条 项目部内部因种种原因而引起的耐用办公用品的移交,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可参照上表自行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落实使用 /保 22 管人。 第六章 耐用办公用品的报废 第十七条 所有耐用办公用品报废必须由各项目部(施工处)、 书面申请,由苏州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统一协调办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私自报废耐用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耐用办公用品报废流程(如下图): 第十九条 耐用办公用品报废后,项目部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应及时将报废物品从耐用办公用品登记簿上删除。 第七章 其他 耐用办公用品 发生 故障 使用 /保管人书面说明 维修厂家鉴定确认(附书面材料) 项目部、 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协调维修 上报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确认 上报分公司领导审批 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集中报废处理 23 第二十条 新项目部进场后,项目部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必须建立耐用办公用品台帐,并及时上报苏州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撤场后,所有剩余耐用办公用品必须及时交由苏州分公司统一保管。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苏州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将通过季度例行工作检查等方式,对各项目部(施工处)、 耐用办公用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项 目部、 办公室主任( 综合管理部 长)作为耐用办公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表现将与绩效考核和年终评先严格挂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苏州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 将对项目部耐用办公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管理混乱、耐用办公用品损坏和流失严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遵章办事、管理有序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奖励。 24 各类公物丢失损坏赔偿标准对照表 名称 赔偿 标准 年限 半年 ( %) 1 年 ( %) 2 年 ( %) 3 年 ( %) 4 年 ( %) 电脑 70 50 30 20 10 照相机 70 50 30 20 10 摄相机 70 50 30 30 10 计算机 60 50 40 30 20 电视机 DVD 60 50 40 30 20 自行车 60 50 40 30 20 对项目部公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的,由项目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当事人、警卫共同赔偿;由本人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的,由当事人个人赔偿;机关各部室所用电脑等大件公物丢失的参照上述标准由部上负责人、当事人赔偿。 以上赔偿标准为丢失时的市场价。 25 周转材料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的发展步伐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周转材料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周转材料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材料,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工具性材料,材料型工具”。 1.从用途划分,周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材料: (1)模板:指现浇、预制混凝土用的钢、木或钢木组合的模型板,以及配合模板使用的支撑材料和滑模材料。 (2)档板:指挡土挡水工程使用的档土板、钢板桩、套箱围堰、护筒等以及支撑材料。 (3)架料:指搭脚手架、支架 、便桥、龙门、浇筑混凝土使用的各种钢管脚手架、门式钢支架、钢井字架、桁架片、钢管桩、挂篮、大型型钢等材料及其附件。 (4)其他:如钢轨、枕木、浮箱、油罐、水泥罐等。 2.从通用性划分,周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材料: (1)异型周转材料:指为特定产品定制的周转材料,如工程施工中的异型桩、柱、台、帽、梁的定型模板等。 (2)通用周转材料:指可以在多种产品生产施工中重复使用的周转材 26 料,如组合模板、通用定型模板、钢板桩、门式支架、钢轨、油罐等。 第二章 周转材料的管理形式及权限 第三条 代表分公司履行周转材 料管理职能,即以内部租赁形式,向工程项目出租周转材料。 为出租方,项目部或内部承包组为租用方(下同)。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周转材料由 负责统一调配、采购、加工和租赁经营。 考虑到工程产品一次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特点,经物资设备科和分公司领导审批同意,项目部也可自行采购、加工或从外部租赁周转材料。 项目部之间不得私下调配周转材料,急用的也必须经 或物资设备科同意,并报告具体规格、数量等,否则分公司将对负责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条 物资设备科对 、项目经理部周转材料的管理、租赁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项目部在采购、加工或从外部租赁周转材料时,都必须编制有关计划,并报物资设备科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 符合招议标条件的,要按公司招议标有关规定执行。 报销周转材料费用时,相关批复是必要附件。 第七条 内部作业班组,不得自行购置或在外加工周转材料。 第三章 周转材料租用及现场管理 第八条 出租方必须保证出租的周转材料外表整洁、内在性能完好、技术可靠、操作方便、使用安全,租用方返还时必须确保周转材料外表整 27 洁、内在性能完好。 第九条 租赁程序及操作方法。 1.项目部根据工程需要,至少提前 15 天向 出租方编报租赁周转材料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包括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使用期限等要素。 需要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图,明确设计、加工的材质及工艺要求。 2.出租方在收到使用计划 5 天内向项目部反馈租赁信息,根据资源状况,作出能否满足使用计划要求的答复。 能满足计划要求的,要按计划提前组织落实发运工作。 不能满足使用计划要求,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剂解决时,应比较采购、加工或从外部租赁各种方案的优劣,提出具体方案及实施主体,报请物资设备科和分公司领导审批。 3.一般情况下,租用周转材料时,租用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双方 的责任权限、租赁价格和结算方式。 4.周转材料交验时,租用双方应对照装车、送货清单,共同点数、复尺或复磅,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签认手续。 负责搬运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有对所运材料的数量、安全负责的义务,若造成损失要查清原因作价赔偿。 第十条 租用方负责租用周转材料的现场管理。 1.租用方不得随意改变周转材料原状和使用性能,否则若造成残缺损失,按重置价 120%赔偿出租方。 2.确因工程施工需要,需要改变周转材料原状,租用方应向出租方申报改制方案,经同意后,方能改制。 3.使用中磨损严重或损坏的周转材料,租用方 应积极修复,并承担 28 相应费用。 对不能修复而报废的,按其重置价的 120%赔偿出租方。 4.租用方要加强租用周转材料现场管理,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员。 对施工中丢失的周转材料,租用方按其重置价的 120%赔偿出租方。 5.对造成周转材料缺失、损坏和报废的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租用方在使用计划期限内不得报停周转材料。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确需报停的,报停方案经物资设备科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租用方可与出租方办理报停手续。 报停期间的租赁费用按分公司主管部门核准的 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租用方不得擅自将周转材料转租第三方,确需转租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与第三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租用周转材料使用完毕,租用方应及时清理整理,涂油保养,并分类捆扎,按出租方要求运往指定地点,由出租方清点验收。 若运输费用因运距因素而超过从出租方运来时的费用,超过部分由出租方承担。 如果租用方未对退租的周转材料进行清理保养,出租方可向租用方计收实际发生的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周转材料租期结束后,为了方便存放,利于其他项目部使用,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将周转材料委托租用方就地 存放保管。 双方就此要办理有关委托保管手续。 委托项目部保存的周转材料,项目部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租赁。 第十五条 经过审批、允许项目部自购的周转材料,项目部机料部门要建立台帐,进行数量、价值核算,并入公司周转材料台账,并按规定进 29 行摊销;同时,项目部要加强周转材料现场管理,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员。 在自购周转材料调拨让售、拍卖处理时,项目部机料部门必须进行数量核算,对缺失的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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