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内容摘要:

全、清晰、无涂改,且单位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13 (六) 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正受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七) 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 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九) 资格预审申请人与本项目工程的设计人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申请人将被认为与其他一方或多方存在利益冲突: ( 1) 具有共同的控股股东; 或者 ( 2) 彼此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或者 ( 3) 法定代表人相同。 (十) 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上述任何一项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申请人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与强制性条件进行比较、评审。 未达到强制性条件的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与同合同的其他申请人之间若存在第十四(九)规定的利益冲突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允 许其中一家申请人通过或都不允许通过。 第十七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 如内容失实,评审委员会有权不让其通过资格预审。 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准,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经符合性、强制性条件审查及澄清和核实后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 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 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 第四章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 工程项目概述; 14 (二) 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 资格审查结果; (四)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 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评审结果通知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 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 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 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15 附件 2 (项目名称) 公路工程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資格预审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农村公 路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20 年 3 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20 年 7 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 2020】 57 号)及《云南省交通厅关于重申加强农村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交基建【 2020】 5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预审要求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若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 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六) 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七) 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16 第九条 资格评审委员 会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按有关规定从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 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 本县(市、区)内的专家; (三) 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 物 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格评审 第 十三 条 资格 评 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分; (四) 澄清与核实。 第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检 查的主要条件: (一)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应完整,附表格式及装订形式符 合要求; (二)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加盖资格预审申请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 (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符合规定,且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原件; (四) 资格预审申请人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资质等级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17 (五) 提供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的业绩及证明材料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且单位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六) 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正受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七) 资格预审申 请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 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九) 资格预审申请人与本项目工程的设计人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申请人将被认为与其他一方或多方存在利益冲突: ( 1) 具有共同的控股股东;或者 ( 2) 彼此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或者 ( 3) 法定代表人相同。 (十) 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上述任何一项 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申请人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与强制性条件进行比较、评审。 未达到强制性条件的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与同合同的其他申请人之间若存在第十四(九)规定的利益冲突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中一家申请人通过或都不允许通过。 第十七条 对通过符合性、强制性条件审查及澄清和核实的申请人从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资格评分,各项分值权重 如下,综合得分满分为 100 分。 ( 1) 类似施工经验满分 1525 分; ( 2) 财务状况满分 1020 分; ( 3)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满分 1020 分; ( 4)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格满分 1525 分; 18 ( 5) 履约信誉满分 1525 分。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每个合同段只有总得分超过分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确定)。 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十九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评审 委员会有权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 如内容失实,评审委员会有权不让其通过资格预审。 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准,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 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 第四章 资格 评审报告 第二十 一 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评 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 工程项目概述; (二) 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 资格审查结果; (四)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 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二十二 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三 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评审结果通知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 四 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五 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19 (一) 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 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 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 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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