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此资料来自企业 ( 3)审议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 4)检查业主公约的执行情况; ( 5)监督《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履行; ( 6)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业主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从住宅小区管理费中提取。 第二十二条 为主应当按 期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市房管部门申领《珠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会等方面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所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此资料来自企业 ( 1)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 2)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选聘专营公司或者人员承担各项专营业务 ( 3)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 4)承担房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 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 2)负责住宅小区内物业的维护和养护; ( 3)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 4)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 5)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工作; ( 6)接受房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管部门 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年审,并逐步实行等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属于服务性行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此资料来自企业 住宅小区物。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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