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中医院评审制度选编内容摘要:
起送血库,由血库人员查验病人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 ( 18岁以下病人按其父母证件查验)。 3. 对没有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的病人,由病人家属持医疗用血通知单去区血站办理用血手续后方能申请用血(宣武血站地址:宣武区天宁寺前街南里 14 号楼 304房间) 4. 对手续不全的急输血者,临床医师需注明 “无证急输血 ”标记,由申请医师负责督促病人去区血站补办手续。 如 7天内未办理输血手续,由血库人员报区血站,按献血法有关规定处罚受血者。 5. 申请输成分血办法同上。 6. 输血浆者不填写医疗用血通知单。 7. 港澳台及外宾用血不需要填写医疗用血通知单,需注明 “外宾 ”标记。 医务处 血库 关于更改住院病历中患者姓名的有关规定 病历是临床医师在诊疗工作中的一份全面记录和总结,同时还为司法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因此要求医师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肃认真书写病历,任何个人 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 1. 如果住院病人及家属要求更改姓名时,一律由医务处审批和办理。 2. 任何 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私自更改,一切后果自负。 3. 更改病历姓名程序如下: ( 1) 如需要更改姓名时,必须持双方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由医务处进行核实,审批并存档。 ( 2) 病历上原用的姓名不予以更改,自审批后的病历启用新姓名。 病理解剖制度 1. 病理解剖工作的开展对于临床医学、科研、教学等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提高医疗水平重要方法之一。 因此,要求各级医务人员应认真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2. 各科对死因不明 或疑难病症的死亡病例,应向死者家属做动员工作,争取尸检,家属同意,应在同意尸体解剖书上签字。 3. 由主管医师填写病例摘要、解剖目的、解剖要求等送病理科。 尸解时,主管医师和主治医师应出席,尸解时应严肃认真,不许嬉戏打闹、谈论于尸解疾病无关的事情。 4. 病人死亡后,不经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在尸体上摘除脏器或进行手术联系和实验等。 5. 经解剖尚不能确诊者,应召开临床病理讨论会,并将讨论结果附于病历内存查。 6. 死者家属交医院处理的尸体,须要进行解剖时 ,经科领导签字报院领导批准,方可解剖。 7. 兄弟医院或其他单位委托做尸检时,须与医务处联系。 8. 每争取一例尸检,对有关人员给予 300元的奖励。 给家属 300元。 关于尸体管理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 号文件)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我市绝大部分地区是火化区,人死后要实行火化。 1. 北京市人口死亡必须实行火化,严禁土葬,特殊情况需要将尸体运回户口所在地进行火化,需要当地民政局开证明信,以此证明运回后火化。 在尸体运送 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当事人自负。 2. 外省市人口在京死亡后一般就地进行火化,特殊情况需要将尸体运到户口所在地进行火化,必须持死者的身份证或证明信,以此证明死者是外省市户口,在尸体运送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当事人自负。 关于扩大综合科病房收住条件的若干规定 我院综合病房主要收治本院负责的司局级以上的医疗保健对象,在满足保健对象需求后,在床位不满时,可适当扩大收住范围,条件规定如下: 一. 非本院保健司局级以上干部,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 /或卫生部签发的医疗证,经医务 处审核后,分别由二门诊或一门诊安排等床、住院。 住院床位费除按规定床位收费外,另加收 100元。 二. 副部级以上干部, 1960 年以前大学毕业的教授、主任医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此职称者; 55 岁以上的教授、主任医师、研究员或相当于此职称并且行政职务为科主任 (持有兰卡 )者可收住副部级病房,退休后待遇不变。 三. 司局级干部, 1960年后至 1970 年以前(含 70年)毕业的教授、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此职称者; 65 年以前毕业的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或相当于此职称,并且行 政职务为科主任(持有兰卡)者,可收住综四病房,退休后待遇不变。 四. 我院院级领导可收住综四病房。 五. 凡符合 “第二、三、四项 ”条款而无兰卡者,为我院扩大照顾住院条件的本院专家,可照顾住综一、二、三、四病房。 六. 本院职工及卫生系统职工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在综合科办理登记、安排住院的手续。 在综合科无床情况下,可在有关病房收治,并尽可能给予照顾。 七. 符合上述条件的急诊病人也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住院。 八. 院领导特批例外。 九. 凡符合扩大照顾住院的本院专家,住院费用按如下规定: 1. 住院病床费:公疗报销常规床费,床费超标部分由医院支付。 2. 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同全院职工。 3. 不能享受特批药品的待遇。 本院职工介绍病人住院规定 为使本院职工的亲友在因病需要住院时能得到较为及时的治疗,各科室病房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予一定照顾。 为加强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 凡本院职工介绍的住院病人,应按医院有关规定,按正常程序缴纳入院费用,办理入院手续后,方可入院。 2. 经介绍住院的病人应遵守医院有关住院、探视、陪住等各项规定,尊重医师意见,不干预诊断、治疗等医疗工作。 如有违反,介绍人有责任协助科室解决。 3. 住院病人在院期间,如对诊断、治疗有意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医疗费用。 如有欠费,应由介绍人负责催交,自超过 3000元欠费起,按 500元 /月扣介绍人工资(或奖金),直至病人交清欠款,再返还介绍人。 4. 住院病人在院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介绍人除有责任配合医院做好协调工作外,不得私自向病人或家属提供未 经允许的资料或信息。 如违规由本人承担所有责任,重者经济处罚。 5. 病人经过治疗,病房医师通知出院后,若因自身或家庭等各种原因拒绝出院时, 介绍人应主动协助病房做工作。 6. 病人病故后,尸体应及时送太平间保存,并按规定及时领取,介绍人有责任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7. 非合同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入院,如要求住干部病房者,需经过医务处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住干部病房。 8. 凡介绍病人住院的本院职工,需在协助患者住院前先阅读本规定,同意者必须在住 院证上签上姓名与科别。 各科管床大夫,以住院证介绍人签名为准再予适当照顾,否则,按常规办理。 临床各级医师职责 一. 临床科主任职责 1.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努力完成医疗任务。 2. 制定本科工作计划与专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定期总结汇报。 3. 组织全科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进行科研工作,开展新疗法、新技术,不断总结经验。 4. 检查督 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及时解决医疗纠纷并防范差错事故的发生。 5. 确定对本科医师的轮换、值班、会诊、出诊、手术等。 6. 做好对下级医师的业务指导,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组织临床教学,安排本科进修,实习人员的学习及工作。 二. 临床主任医师职责 1. 在科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 每周查房一次,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及特殊疑难病例,大手术病例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 3. 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 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 参加门诊工作。 6. 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7. 将国内外先进经验运用于临床实践,开展新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8. 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三. 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1. 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 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参加危重病人的抢救,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汇报。 3. 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4. 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讲座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人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5. 认真执行各项规 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6. 组织本组医师学习及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7. 担任部分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四. 临床住院医师职责 1. 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工作,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 2. 书写病历。 新入院病员应在 24小时内完成病历,及时书写 病程记录,按规定完成阶段小结及出院记录。 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 3. 参加科内查房。 对所管病员每天上、下午各巡诊一次。 主任、主治医师查房时 ,应详细汇报病人的病情并及时执行和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意见。 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4. 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诊断、治疗中的困难及病员病情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意见。 对特殊观察重症病员在下班前向值班医师交班。 5.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6. 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 技术,积极参与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7. 参加门、急诊工作时,应按门、急诊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五. 病历检查医师职责 病历是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客观记录,病历质量的高低可客观体现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此医院聘任了二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担任病历检查医师。 具有以下职责: 1. 病历检查医师系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分别负责检查全院出院病历质量(重点、疑难、抢救病历)。 3. 定期公布检查分 数,及病历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 对有缺陷的病历采取发个人通知书的形式,接到通知书的医师必须在三天到病案室修改,修改后的病历经病历检查医师审检方可通过。 (如不按期进行修改,扣本人及科室管理奖) 5. 对于有缺陷的病历,检查以后有权向科主任或病历书写者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综合科院内外会诊的有关规定 1. 为了住院外宾及干部能得到全面准确的检查及治疗,凡病情需要者,均可请院内、外专家会诊。 2. 院内会诊由主治医以上的医 师担任,大使级、部市级病人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被邀请会诊科室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必须在两天以内看病人,超过两天之后由主任负责催促会诊医师会诊,会诊之后必须在病历上写下会诊意见,必要时随诊。 3. 非内科病人,夜间如需要内科会诊,由内科二线担任,白天由综合科医师会诊。 4. 危重病人由各科负责医师组成抢救小组,必要时医务处组织大会诊。 5. 急会诊由医师写出会诊单后,直接电话联系。 6. 如请院外会诊需经综合科主任同意后,主管医师负责书写病历摘要,医务 处负责对外联系,确定日期后通知病房,由病房准备汽车接、送会诊医师,病房备茶水,必要时备客饭。 为会诊者提供方便。 7. 无论是主管医生或会诊医生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请勿在病人面前讨论诊断及治疗上的分歧意见,会诊后到医生办公室讨论。 北京友谊医院丙级病历标准和处罚措施 一. 丙级病历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被列为丙级病历: 1. 病历中有重要遗漏和错误。 例如: ( 1) 缺少入院志、住院。三甲中医院评审制度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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