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内容摘要:

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 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有关的原材额不再是实际成本 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 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少。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 项目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少很多。 第二,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 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这样资产入账价值将比实施增值税前有相当幅度的下降,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 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也将发生变化。 第三,对现金流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 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 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给建筑企业立即支付工程款,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 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 5% ~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工程款收回大大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 一是企业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和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 二是由于建筑企业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 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第一,对企业内部构架设置及管理文化、管理意识的影响。 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及管理的空间,建筑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如针对企业部门的策划,钢筋、水泥等材料的运输费用如取得了专用发票也可以一定比例抵扣,如果运输需求大,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设立运输子公司。 针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施工企业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 人的商品,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 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不方便抵扣,但价格便宜。 针对应税项目的策划,熟悉税收优惠政策,如与环保有关的产品或劳务很可能享受新增值税下的优惠等。 第 二 ,对纳税核算工作量和财务人员质数的影响。 国内目前的建筑业营业税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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