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内容摘要:

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㈢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㈡工程量计算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 行。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㈢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 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 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㈠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㈡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 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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