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教案内容摘要: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存在否的前提,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生效后须履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 合同无效的后果,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不成立,仅涉及当事人的问题,不会引起行政干预。 (二)条件 (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 民事行为能力,且有与签定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与内心意愿相一致 二、可撤消和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消: 因自身过错而产生对合同内容的重大错误 认识 当事人合同权力义务严重不对等,明显的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胁迫或趁人之危 欺诈 —— 一方故意编造某种事实或实施欺诈行为 胁迫 —— 一方以将实施某种损害为要挟、使对方惶恐不安 趁人之危 —— 一方利用对方处 于紧急危难情况的世纪,迫使订立 (二 ) 无效建工合同 (自始绝对无效) 定义:遂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不发生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结果,如:返还财产、损害赔偿 无效情况 4. 违反基建计划的 办招标手续 、垫资 、胁迫 国家指令性计划 (三 )可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原则、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一)定义:双方根据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标准要求完成义务的行为 类型:全部、部分、没履行 (二) 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 则 (三 )抗辩权 (即中止履行) 履约有前后,先行当事人掌握了后 履行的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停履行 到期债务的权利。 设立目的 :预防情况变化,损害一方的利益 条件: 、抽挑资金以逃避债务 商业信誉 (三) 代位权、撤销权 1. 代位权:为保障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力 条件: P117 a、怠于 b、损害 c、必要 2. 对债务人危害其全力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要件: 1 客观:实施危害行为 2 主观:有恶意 三施工合同的履行 1. 发包人的义务 2. 承 包人的义务 3. 交付后的保修问题 合同变更解除 一、变更 事由(协商一致、不可抗力发生、重大误解、显矢公平、国家修改基建计划、情势变更)。 程序方式(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依法办理手续、书面形势、可诉讼和仲裁。 ) 二、解除 条件(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一放不履约、书面、送达债权人、一方延迟履约经被警告后仍违履约、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国家取消基建计划。 ) 程序(适用定立合同的程序、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有的办理手续有效) 三、解除的后果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 失的权利、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5. 6 建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一、概述 条件(违约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条件。 承担违约原则(过错责任、赔偿实际损失) 3.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制裁、强制履行、解除合同、修改完善、修理返工、价格制裁。 ) 违约责任的免除只有发生不可抗力。 二、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发色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 5. 7 建工合同索 赔 一、概述 原则(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 (准备、谈判、仲裁诉讼) 二、施工索赔 工期索赔 事件(发包方原因、自然因素) 费用索赔(违约金、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 工程质量索赔(质量缺陷的确认,核验评定 监督站、测定 检测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索赔范围、注意事项) 5. 8 建工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协商、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 二、调解(民间、仲裁机构、法庭)经济及时消除对立情况、维护长期合作关系。 三、仲裁 特点(自愿、意思自治、双方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裁决 有强制效力) 与司法的区别(管辖权的取得不同、审理者产生的办法不同、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监督程序不同、强制执行的方法不同。 ) 仲裁的意义(有较强的自主性、程序简便易行、开庭灵活、节省) 程序(提出申请受礼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协议不开庭可书面审理、可约定公开、先调解裁决) 四、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合同争议 管辖(级别基层管辖审民案件、地城诉讼所在地特殊、专属不动财产纠纷) 审判程序(条件原告是有厉害关系的人、 7 天内立案、 6 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裁定的收到裁决书之日 15 日内二审立案之日三个月审结。 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是否决定、最高、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指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 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督促程序 五、诉讼时效 普通 ~~~~~~~~~2 年 短期 ~~~~~~~~~1 年 身体受伤害、延拒租金、等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 特殊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上 4 年。 最长保护期限。 第六章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甲级 80乙级 3600、丙级及临时 2100 从业者 万余 万人资格注 6. 1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定义监督管理 一、 历史沿革 国际惯例 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到水工程。 1988 年以来的三阶段 试点阶段( 88~~93) 稳步推广阶段( 93~~95) 全面推进阶段( 96~~~) 二、 监理的性质 服务性 独立性 公正性 科学性 三、 监理与政府监督的不同 性质上的不同:委托性、强制性 实施者:社会性、专业性、专业执行机构 委托授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 工作范围、伸缩性大;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工作的区别(依据不尽相同、深度广度不同、权限不同政府最终确认权、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组织管理的 方法行政管理) 6. 2 监理的实施 一、依据和范围 (一)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验收标准 标准的文件图纸 合同文件 (二)强制监理的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企业公用事业工程 成批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其他:学校剧院 3000 万元以上的 二、任务内容 (一)任务 三挖 三管 一协调 (二)内容 建设前期阶段 设计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 保修阶段 三、原则 资源许可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 3 总监全权负责原则 独立完成任务原则:不但转让 (二)程序 商签委托合同 实施监理前的准备 实施监理:编监理规划、编监理细则、监理、参与与预验收签监理意见、完成后提交档案资料。 总监制不少于三人 3 建工监理合同的特征和示范文本 一、监理合同的特征 标的服务 获得酬金而非利润 二、合同示范文本 作用(提高质量、减少工作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本结构(合同:总协议、标准条件、专用条件、补充修正文件) 4 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二、义务 三、责任 5 合同的订立履行 一、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一)发包人对监理日呢的资格考察 (二)监理人对发包人的了解及对工程合同可行性的调查 (三)监理人的自我分析 二、谈判与签订 解剖合同,对合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检查合同内容上的完整性,看有无遗漏事项 分析评价每合同条款、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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