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街道综合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 00 时间段为另一班次。 质量控制 标准:(在此标准之内的为达标,之外为不达标) 市政道路的质量控制标准: a)主、次干道: 乱摆卖数量 ≤ 5; 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数量 ≤ 10; 门店超线摆卖经营 ≤ 5; 违法设置 户外广告招牌或户外广告招牌( 霓虹灯 ) 残旧、破损 、 脱落 ≤ 5; 残旧、未经批准横幅标语 ≤ 5; 机动车在人行道 、 绿地上停放 ≤ 5; 违法放置、倾倒垃圾行为 ≤ 5; 倾倒、排放污水或废水的 ≤ 5; 擅自排放或运送余泥渣土 ≤ 5; 违法占道设置各类设施及搭建 ≤ 5; 擅自使用高音喇叭行为 ≤ 5; 无证诊所 ≤ 2; 损坏、侵占路灯设施 ≤ 2 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 ≤ 5 擅自焚烧废弃物 ≤ 2; 24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擅自建设的 ≤ 5; 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 ≤ 2;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 2; 利用运输工具销售瓶装燃气≤ 2; 摆卖、兜售非法音像制品≤ 3; 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1; 其他违反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0; b)内街小巷: 乱摆卖数量 ≤ 10; 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数量 ≤ 20; 门店超线摆卖经营 ≤ 10; 违法设置 户外广告招牌或户外广告招牌( 霓虹灯 ) 残旧、破损 、 脱落 ≤ 10; 残旧、未经批准横幅标语 ≤ 10; 机动车在人行道 、 绿地上停放 ≤ 10; 违法放置、倾倒垃圾行为 ≤ 10; 倾倒、排放污水或废水的 ≤ 10; 擅自排放或运送余泥渣土 ≤ 10; 违法占道设置各类设施及搭建 ≤ 10; 擅自使用高音喇叭行为 ≤ 10; 无证诊所 ≤ 5; 25 损坏、侵占路灯设施 ≤ 4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10 擅自焚烧废弃物 ≤ 4;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擅自建设的 ≤ 10; 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 ≤ 4;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 4; 利用运输工具销售瓶装燃气≤ 4; 摆卖、兜售非法音像制品≤ 6; 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2; 其他违反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住宅小区 质量控制标准 : 乱摆卖数量 ≤ 5; 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数量 ≤ 10; 门店超线摆卖经营 ≤ 5; 违法设置 户外广告招牌或户外广告招牌( 霓虹灯 ) 残旧、破损 、 脱落 ≤ 5; 残旧、未经批准横幅标语 ≤ 5; 机动车在人行道 、 绿地上停放 ≤ 5; 违法放置、倾倒垃圾行为 ≤ 5; 倾倒、排放污水或废水的 ≤ 5; 擅自排放或运送余泥渣土 ≤ 5; 26 违法占道设置各类设施及搭建 ≤ 5; 擅自使用高音喇叭行为 ≤ 5; 无证诊所 ≤ 2; 损坏、侵占路灯设施 ≤ 2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5 擅自焚烧废弃物 ≤ 2;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擅自建设的 ≤ 5; 擅 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 ≤ 2;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 2; 利用运输工具销售瓶装燃气≤ 2; 摆卖、兜售非法音像制品≤ 3; 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1; 其他违反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0; 老屋村和自然村 质量控制标准 : 乱摆卖数量 ≤ 10; 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数量 ≤ 20; 门店超线摆卖经营 ≤ 10; 违法设置 户外广告招牌或户外广告招牌( 霓虹灯 ) 残旧、破损 、 脱落 ≤ 10; 残旧、未经批准横幅标语 ≤ 10; 机动车在人行道 、 绿地上停放 ≤ 10; 27 违法放置、倾倒垃圾行为 ≤ 10; 倾倒、排放污 水或废水的 ≤ 10; 擅自排放或运送余泥渣土 ≤ 10; 违法占道设置各类设施及搭建 ≤ 10; 擅自使用高音喇叭行为 ≤ 10; 无证诊所 ≤ 5; 损坏、侵占路灯设施 ≤ 4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10 擅自焚烧废弃物 ≤ 4;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擅自建设的 ≤ 10; 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 ≤ 4;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 4; 利用运输工具销售瓶装燃气≤ 4; 摆卖、兜售非法音像制品≤ 6; 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2; 其他违反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办理案件标准: 办理案件时限标准 a)对违法占道流动商贩要在发现的同时当场予以取缔。 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并且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在查 28 明事实的基础上 30分钟内完成案件的处罚。 b)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时限标准 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案件的,应当当场进行检查,根据案情需要在 30 分钟 — 1 小时内完成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和笔录工作; 属于立案范围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填写立案登记表,48 小时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应当在 10 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10 日; 案件审理应当在 5 日内完成,然后下达处罚决定书, 并于 24小时内 将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注:因行政确认、专业鉴定等合理性因素造成的时间损耗不计入办理案件时限。 办理案件 时限期间自 合理性因素 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办理案件数量标准 各 街道执法队 办理案件数量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见 按《深圳市 街道综合执法业务量化指标体系 》规定的执法数量标准执行。 办理案件质量标准 符合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进行检查、调查或 处罚 时不得 29 少于两人,罚款和暂扣、没收物品按照规定出具票据或法律文书; 符合着装规定要求,进行检查、调查或现场查处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合 法。 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准确;处罚文书没有擅自涂改、作废现象;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填写规范,没有缺乏应当载明的基本事项现象;各类法律文书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需要呈批的案件按照规定呈报审批。 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按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归档。 办理案件程序标准 办理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程序规定》实施。 3 实施过程 派驻街道执法队实施过程 工作安排: 严格按照第二项的时间标准和人员配备标准制定 工作安排表,实行弹性上班时间; 工作安排表按照程序报市 监察支队 、区执法局 监察大队备案; 按照辖区划分片区,将片区内主次干道、内街小巷分配 30 给执法人员管理,实行责任制; 上路巡查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安排表上路巡查,即使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市民举报或上级任务部署,也要开展正常的巡查; 执法人员在值勤时间段内应当对所管辖的片区和路段巡查两次以上,巡查范围应当覆盖整个片区和路段; 执法人员应当在固定巡查点签到; 巡查必须填写《巡查登记表》,如实记载巡查时间、地段和经过,值勤结束后,当日必须将《巡查登记 表》交执法队队长(值勤到晚上 12 点的,可以于次日上交),执法队队长审阅后签名确认存档; 巡查设立交接班制度,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接地点和时间,并由带队队长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名; 设立考勤签到制度,签到箱设置在巡查线路末端指定地点,每天实行两次签到,首次签到为值勤开始时间后一小时内,末次签到时间为值勤结束时间前一个小时内。 签到以本人签名为准。 巡查中发现有 违法 行为的,能够制止查处的,当场进行纠正或按照程序实施处罚; 如发现违法行为范围较大,情节严重,或需要组织大规模行动才能够制止查处时,应当进行取证或登记, 及时向执 31 法队汇报; 行政处罚实施 巡查中发现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程序规定》和本标准规定的办案时限、质量、程序标准进行查处。 处理投诉、部门移转和上级交办任务 对群众投诉、部门移转或上级交办的任务,执法队内勤应立即进行登记,并于 24小时内报执法队队长(紧急的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上级交办任务的 5分钟内通知执法队队长),执法队队长应当于 1 小时内指派具体执法人员进行办理; 执法人员接到指派命令后 30 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调查取证,进行处理;处理或处罚须按 照《行政处罚法》、《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程序规定》和本标准规定的办案时限、质量、程序标准进行。 投诉处理完毕或处罚实施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完成处理书面报告(简单的口头报告)报执法队队长,执法队队长应当进行审阅,并于 24 小时内将查处结果报相关人或单位。 要求标准 二人以上,着制服,配戴证件; 以徒步巡查为主,机动巡查为辅; 按照《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值勤规则(试行)》、《深 32 圳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局)巡查管理办法》或区执法局制定的有关巡查规定执行,严格遵守文明执法与廉政建设。 4 管 理规范监控体系 市级监控 依据 《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及本规范体系标准; 具体实施 依据报表审核: 市 监察支队 每月掌握各派驻街道执法队和各区 监察大队 的工作安排表,并依据安排表审核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人员配备情况。 现场检查上路巡查情况与执法成效:每日检查,市 监察支队 每日上路检查各执法队上路巡查情况与执法成效,并对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主要采取暗检与随机检查方式为主,暗检每月进行一次,随机检查每日进行。 可以进行明检,分别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进行。 领导巡察监控:每周检查一次,市执法局领导每周二下午固定巡察市容环境,进行评价。 月考核:每月发一次通报,通报检查结果。 季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实施奖惩。 区级监控 33 依据 《深圳市街道 综合 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本规范体系标准或各区自行制定制度标准; 具体实施 依据报表审核:区执法局应当掌握派驻街道执法队的工作安排表,并依据安排表审核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人员配备情况; 现场检查上路巡查情况与执法成效:区 监察大队 每日上路检查各 街道 执法队上路巡查情况与执法成效 ,并对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主要采取暗检与随机检查方式为主,暗检每月进行一次,随机检查每日进行。 可以进行明检,分别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进行。 领导巡察监控:各区执法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周巡查制度或月巡查制度。 周考核:每周发一次通报,通报检查结果。 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按照区级标准实施奖惩。 街道级监控 按照本规范要求制定工作安排表并付诸实施; 街道分管领导与执法队队长每日上路检查执法人员巡查情况和到位情况; 执法队队长每日检查执法人员的《巡查记录表》,并签名认可; 34 依据《深圳市街道综合 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或各区自行制定制度标准,建立执法人员责任制,路长责任制,片区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作为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本规范标准或《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检查执法人员完成案件数量、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或上级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对执法人员所管辖片区或路段进行综合评价。 5 评价处置措施 评价 肯定评价 通过管理规范监控,发现:如按照本标准制定工作安排表,安排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办理案件情况、执法成效达到本标准规定,并达到《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 考核办法》规定的分数标准的,评定为先进单位或达标单位;在执法队伍达标升级活动中,可以评定为标兵或达标执法队。 否定评价 如未按照本标准制定工作安排表,执法人员上路巡查不到位,办理案件情况、执法成效未达到本标准规定,并根据《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分数标准,评定为不达标单位;在执法队伍达标升级活动中,不得评定为达标或标兵执法队。 如达到《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的分数标准的,应当评定为先进单位的,但没有按照本标准制定工作安排表,安排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执法成效未达到本标 准规定,执法责任制考核只能评定为达标单位。 35 如达到《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的分数标准的,应当评定为达标单位的,但没有按照本标准制定工作安排表,安排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执法成效未达到本标准规定,执法责任制考核只能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处置措施 奖励措施 按照本规范体系安排工作表,配备执法人员上路巡查的,并控制市容环境评价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的,评定为达标,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或按照 《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考核为优秀的,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惩罚或改 进措施 未按照本规范体系安排工作表,配备执法人员上路巡查的,并控制市容环境评价未达到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的;或按照《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承担惩罚责任或采取改进措施。 a)纠正措施:市、区、街道级监控体系部门可以要求派驻执法队纠正错误,按照本规范体系标准安排工作表,配备执法人员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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