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ais21840操作手册__第六篇税务稽查内容摘要:

容框中的“依据„„„„查处。 ”就是自动生成的;如果窗口上部的下拉选择框内容为空,说明此部分内容还未做 到自动生成或者是无法做到。 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以保存相应内容。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2 页 共 106 页 图 违法事实立案依据内容填写框 3. 填写完立案审批表的所有内容点击保存后立案审批制作完成。 4. 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刚才制作的立案审批表,用以提供纸质资料。 5. 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将刚才制作的审批表删除或者点击作废按钮将其作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删除文书的作用是将刚才制作的文书删除,删除后可以看到此案件信息的人将看不到这份审批表;而作废文书的作用是将文书作废,作废后此份文书内容仍然可以被看到,并作为资料随其它案件信息一起保存在系统中。 (作废是将文书状态改为‘ 90’作废) 6. 由于立案审批表需要进行审批,所以需要选择下一审批人。 在第三步点击保存后发送区内容便可以填写内容,如图。 选择了相关的审批人员后便可以点击发送按钮发送到审批人员处进行审批。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3 页 共 106 页 图 立案审批表发送审批界面 7. 以科长身份进入系统,在其待办事宜处会找到“ XXX 案立审批表待审批”的信息,点击进入办理审批的模块界面,如图。 图 立案审批表审批界面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4 页 共 106 页 8. 科长签署意见后点击保存,审批意见便被系统承认。 若立案审批表 由科长终审,则科长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 9. 点击发送按钮将信息发送给制作人,此份文书至此便审批通过了。 10. 如果科长的意见为不同意,反馈意见可选择“不同意,驳回”(即文书终审但不通过)或“不同意,再修改”(即文书不终审,需要起草人修改相关内容后再提交审批)。 11. 如果科长的意见是同意的话,再用相关实施人员进入系统后会发现如图 所示,文书列表中立案审批表 [1]前面会出现一个小红勾。 图 立案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的界面 四、 注意事项 1. 如果在立案表的起草阶段点击了保存按钮但没有发送给审批人 ,那么在起草人的待办事宜中会有一条信息:“ XXX 案件立案审批表起草”。 点击进入后可以继续发送审批的工作。 2. 案件达到立案标准须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发送审批。 3. 双击立案审批表审批界面中的“文书内容信息”前面的 可展开并查看立案审批表的内容如图。 4. 文书终审通过后一定要点击界面下方的发送按钮使立案审批表生效,否则的话此份文书依旧不能生效。 文书生效后,起草人的待办事宜中会出现“ XXX 终审已经通过”的提示信息。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5 页 共 106 页 5. 如果想在待办事宜中删除提示信息,勾中提示信息条目,点击删除按钮后删除该条提示信息。 6. 文书 文号只有在文书终审后才由系统自动生成。 通知(证明)处理 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 业务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1995〕 226号)第十八条设置《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稽查前,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 功能描述 实施稽查前,需要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做好接受税务机关稽查的准备。 本模块用于填制“税务检查通知书”。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 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税务检查通知书”,如图 所示。 图 税务检查通知书界面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6 页 共 106 页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1.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必须起草并且审批通过的文书。 2. 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后可进行文书签收(类似于送达回证的功能,但系统也支持在一般执行环节制作送达回证 )。 具体方法是:起草人在已终审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界面中点击“文书签收”按钮,填写具体信息后保存就可以了,如图。 图 3. 文书终审后会自动生成文书号并加盖电子公章。 税务检查取证证明 一、 业务描述 证明税务人员是到第三方提取有关涉案纳税人的资料时出具的文书。 二、 功能描述 税务检查取证证明是到第三方提取有关涉案纳税人的资料时出具的文书。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税务检查取证证明”,如图 所示。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7 页 共 106 页 图 税务检查取证证明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1. 文书送达纳税人后可进行文书签收(类似于送 达回证的功能,但系统也支持在一般执行环节制作送达回证 )。 具体方法是:起草人在已终审的文书界面中点击“文书签收”按钮,填写具体信息后保存就可以。 2. 文书终审后会自动生成文书号并加盖电子公章。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一、 业务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设置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及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进行查询时使用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账户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 二、 功能描述 实施稽查过程中,如果需要查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或储蓄存款时,承办部门应开具《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本模块用于开具此证明。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8 页 共 106 页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如图 所示。 图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界面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1. “银行名称”、“检查证号码”等系统没有默认值,需手工输入。 2. “检查人员名称”和“填发日期”默认值分别为实施任务接收时选择的稽查人员和系统当前日期。 3. 在出具该文书时,起草人须在账户类别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法人银行帐户”或“储蓄帐户”。 文书终审后会自动生成文书号并加盖电子公章。 税务复查通知书 一、 业务描述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于需要复查的案件负责实施复 查工作的税务机关应出具税务复查通知书给案件原处理单位。 二、 功能描述 负责实施复查工作的税务机关应出具税务复查通知书给案件原处理单位。 三、 操作实务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29 页 共 106 页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税务复查通知书”,如图 所示。 图 复查通知书主界面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只有复查案件才可以出具复查通知书,也就是说只有复查案件系统才会在界面左侧的文书树列表中显示复查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一、 业务描述 对纳税人存在的某项税务违 法违章行为,责令其在限定的日期内改正。 二、 功能描述 本模块对纳税人存在的某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责令其在限定的日期内改正。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图 所示。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30 页 共 106 页 图 责令限期该正通知书界面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1. “填发日期”可在界面打开时带出缺省值,操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修改。 2. 双击“违法违章事项”及“法规依据”可打开编辑窗口。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一、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本通知书经内部审批后使用 二、 功能描述 实施调账稽查,通过本模块开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以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进行检查,检查完毕,送还纳税人(三个月的法定期限 )。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如图 所示。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31 页 共 106 页 图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界面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2. 如果稽查所属期为当年的话,系统会提示:“您调取的是当年度的账簿资料”。 四、 注意事项 1. 账簿所属期起与账簿所属时期止默认为稽查所属时期起与所属时期止。 2. “送达地址”系统默认填入起草人员所属税务机关的地址。 3. 文书送达纳税人后要进行文书签收。 具体方法是:起草人在已终审的文书界面中点击“文书签收 ”按钮,填写具体信息后保存就可以了。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一、 业务描述 填写调取纳税人章薄的详细内容。 二、 功能描述 实施调帐稽查,通过本模块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以提供调取纳税人的账簿清单。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如图 所示。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32 页 共 106 页 图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界面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1. 被调取账簿资料必须在三个月内返还。 2.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起草后才可以制作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3. 将调取的 账簿资料退还纳税人后需填写“企业经办人(退还)”和“退还时间”。 否则在起草《稽查报告》时系统会有相应的提示。 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 一、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开具《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资料。 二、 功能描述 如果纳税人不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开具《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资料。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如图 所示。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33 页 共 106 页 图 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界面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文书送达纳税人后可进行文书签收。 具体方法是:起草人在已终审的文书界面中点击“文书签收”按钮,填写具体信息后保存就可以了。 稽查收据清单 税务检查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检查过程中,需要到相关单位提取证据,填写此文书。 二、 功能描述 实施稽查过程中,有时税务稽查部门需要到有关单位提取相关证据,本模块用于填制《税务检查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 处理过程中,在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税务检查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如图 所示。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34 页 共 106 页 图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模块界面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提取人名称”、“填发日期”的默认值分别为当前操作员、系统当前日期。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一、 业务描述 在案件稽查过程中,稽查机关允许调验纳税人的空白发票,此时出具此文书。 二、 功能描述 实施稽查过程中,稽查机关需要通过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 三、 操作实务 在 系统的稽查实施处理过程中,在 屏幕左方的文书列表功能树中点击“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如图 所示。 第六篇 税务稽查 第 35 页 共 106 页 图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界面 1.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见 立案审批表。 四、 注意事项 1. 填写需要调验的发票信息时,系统不会检索纳税人购买发票情况,录入时必须准确无误。 查询银行专用明细表 一、 业务描述 依据征管法,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时填写此文书。 二、 功能描述 查询银行专用明细表是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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