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注会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 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 务所 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人 组建合伙企 M 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 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 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同时 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兄争的业 本资料来源子网结,販权归出販方所有 添加微信号: her20172017 进 入注会 24 小时答疑群 更多资料请关注公众号:会计岛 CPA 该文档是极速 PDF 编辑器生成 , 2|如果想去掉该提示 136 经济法 务。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 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 而这种交易极易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 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 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 的利益。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 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 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 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 1. 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 定。 这种约定有两个前提:餘■是不与法律相抵触, 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二是在合伙 协议中作出的约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 至于在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决 议办法,是采取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还是采取 2/3 以上多数通过,或者采取其他办法, 由全体合伙人视所决议的事项而作出约定。 2.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这种办法也有一个 前提,即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实行合伙人 amp。 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Q 需要注意的是,对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 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亦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使用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又如《合伙 企业法》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等。 (四)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 合伙损益。 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伙利润。 合伙利润,是指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二是合伙亏 损。 合伙亏损,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亏损。 合伙亏损是全体合伙 人所共同面临的风险,或者说是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 本资料来源子网结,販权归出販方所有 添加微信号: h171。 20172017 进 A 注会 24 小时答疑群 第五章更多资料请关注公众号:会计岛 CPA 137 2.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损益分配包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两个方面, 对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企业法》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为: (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 亏损。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中,往往由于合伙人经营管理能力不足,需要在合伙人之外聘任非合伙人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 作。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人员。 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 U)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 任经营管理人员;( 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 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0)被 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 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被聘任的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 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 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在合伙企业设 立以后,必然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商品的交换、服务的供需和财 产的流转,从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联系,形成其外 部关系。 因此,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D 由于合伙企业在 债务承担上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与合伙人自身发生一定 的牵连’例如,当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并且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这一 关系即可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第三 人)之间的关系。 2. 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 三种情况: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达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三是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 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0 该文档是 极速 PDF 编辑器生成, 如果想去棹该提示 ,_访问并下载: sup dfedi 本资料来源子网结,販权归出販方所有 添加微信号: her20172017 进入注会 24 小时答疑群 更多资料请关注公众号:会计岛 CPA 如果想去掉该 .提示,请访问并下载: 138 经 济 法 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 内作出法律行为。 合伙人的这种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 合伙事 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 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 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 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对令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 的一种限定;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 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 些责任;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 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本着合法交易的 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 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 如果第三 ^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 益,则不属于善意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是针对给第三人造 成的损失而言,即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 为 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进行了限制,就不对善意第三人承担 责任。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经济往来的交易安全,这是 5 项被广泛认同的法律 原则。 例如,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有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甲在签订合同时,须经乙和丙两 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同意,如果甲自作主张没有征求乙和丙的同意,与第三人丁签订了 一份买卖合同,而丁不知道在合伙企业内部对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没有从 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丁应当为善意第三人,丁所得到的利益应当予 以保护,合伙企业不得以其内部所作的在行使权利方面的限制为由,否定善意第三人丁的 正当权益,拒绝履行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 部财产进行清偿。 所谓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也就是 说,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首先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求偿,而不应当向合伙人个人直接 请求债权。 这有利于理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合伙企业的偿债责任,也有 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2)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 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 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 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 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 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来拒绝。 (3)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 本资料来源子网结,販权归出販方所有 该文档是极速 PDF 编辑器生成, 如果想去掉该提示,请访问并下裁: 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一规定,在重申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是 以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为准。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 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 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 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 全体合伙人中的 ^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 人分别追索。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 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但是,合伙人的这种追偿 权,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追偿 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二是被追偿人未实 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三是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 的数额或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的数额。 2.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 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 求。 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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