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 、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5日内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补充、补正相 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 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文件的规定,需要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的,必须在 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当事人的权利给予充分保障。 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认定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申请条件,法院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阶段无 权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除非是对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补正材料本身的再次补充、补正,法院也不得再以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破产申请。 对于与案件受理审查事项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再查明解决的其他问 题,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此时就提交证据材料, 不得以要求提交与案件受理无关材料的方式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破产申请权,或作为不受理案件的借口。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当事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就要求提交完整的重整计划草案,甚至提交高额的所谓保证金,故意以此作为阻止受理申请的手段,这些做法都是 违法的,必须予以纠正。 债 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 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任何有碍于公平 清 偿的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 律责任。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中请债 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 据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听证会期间不计人法定受理期间。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四等条的规定,其异议不 能成立。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 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在此 需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债务人对债权提出毫无道理和证据的异议,就不加区别地要求债权人都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将使 债 务人可以任意拖延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甚至趁机转移财产逃债,损害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破产受偿权等权益。 此外,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的确认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与此同理,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不能 成为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理由。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 债 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 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人 民法院应当自 债务人提出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除债务人对债权 人申请提出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 一 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 人 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中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 5日内 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自 裁定作出之 日 起 5 日 内送达 债 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 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 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上述文件与情况说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脘应当责令 债 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 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树料,债务人拒不 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 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 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 民法 院对破产申 请的受理和审理 .,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颁布的 《 关 于债 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 清 的债务人 申请 破产 清 算案 件 如何处理的批 复》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 财产状况不 清 的债务人中请破产 清 算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债 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 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 权债务 清 册等相关材料,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此外,所谓债权人申请 动 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下落不明等逃债行为,也不是拒 绝 受理 案件的 理由,应否受 理破产案件的关键 是债务人是否发生 破产原因。 即使存在 债 务人的转移财产等逃 债 行为,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可以由管理人行 使撤销权等权利追回财产,打击债务人的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正确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 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 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 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人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 请,“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 、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 人 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 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 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 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只要可以认定破产原因存在,法院不得拒绝受理破产案件或驳回破产申请。 在当事人未能依法提交全部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无论是债权人因客观条件所限 无法提交 , 还是债务人拒不提交,如果能够根据债务人的外观行为(如未清偿依法成立的到期债务)判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法院也应当受理破产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 , 申请 人未能提交全部 有关证据材料,通常并不影响对破产原因存在的判定。 《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1款明确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 清 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法院判定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不是申请人等是否提交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有关证据材料,而是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拒不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破产申请,或收到破产申请拒不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从而导致申请人难以 .举证确认法院何时 收到破产申请,无法起算法定受理期间与届满时间, 进而无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异议。 为此,《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 并 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据此,申请人如有书面 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可以证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其破产申请和有 关 材料, 或者未向其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在法定 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 理裁定的,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为从法院内部体制上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在人员和物资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应建立合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专门绩效考评机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 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 算 ,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 债 务、结束破产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曰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 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谓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 债 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物权担保债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对其债务清偿可使债务人收回担保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或用于和解、重整中的继续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 债 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所谓故意违 反法律规定,是指上述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通常,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接到法院向其发出的通知或者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破产案件已经受理。 所谓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接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全部上交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应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但必要时也需兼顾公平原则。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不过此项规定仅是要限制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 , 即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 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因为这是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是其意志自由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法律是不予干预的。 认为超过法定期限就只能将合同解除,禁止双方自愿继续履行的观点,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 事人应当履行,担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 一 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 也就是说,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 — 次,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实际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 又决定解除 合同,否则不仅违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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