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串讲内容摘要:

公证的效力 ★ 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 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 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公证书是诉讼 法上的一种证据。 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 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 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 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 如果债权文书没有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受理。 ★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 公证机构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不能亲自采取民事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完成。 ★ 对于公证的债权文 书在形式上出现的瑕疵,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证机构予以纠正;纠正后,人民法院仍应执行。 但是对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错误,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 该裁定书作出后,作为执行根据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即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 ★ 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 些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则公证就是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 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否则,该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 ★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意 义: 工作成败的关键 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保证公证工作真实正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方略 ★ 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公证员,而且还适用于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 ★ 公证员执业纪律,指公证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 公证员执业纪律意义: 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保障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提高公证员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手段。 ★ 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 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 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因公证的错误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者因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刑法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 公证法律责任意义: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 展 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 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 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 根据规定公证行政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有错误的公证员行使追偿权;公证刑事责任是由触犯刑法的公证员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 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 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 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定情形: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以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出具公证书的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的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的 泄露在职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与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处分权的权力人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以上行政处罚权或处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其他机关部门无权行使。 ★ 公证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 或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为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 ★ 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 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一,必须有公证机构 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 公证赔偿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机构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提取 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于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 理赔 费用包括:法院诉讼法、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 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我国的公证处。 公证员执业保证金 ★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理的制度。 ★ 公证投诉的主体:公证当事人 ★ 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受诉机关是指不法行为所发生的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第十章 民 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继承公证。 收养关系公证。 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单 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协议进行公证,又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公证。 ★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 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各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是否存在隐瞒、虚假、胁迫、欺诈等情况。 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查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假借合同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审查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 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 买 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 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 出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可依法出具公证书。 ★ 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特别要注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资信审查,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经验范围等 公证人员应当注意学习和掌握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市场信息和商品流通脉络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抵押贷款合同公 证审查的重点: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贷款人的资格及是否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贷款的规定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偿还能力是否真实 抵押人对抵押的财产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设定的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有没有重复抵押的情况 法律规定引进有关部门批准的抵押是否经过批准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约定是否明确 ★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 方要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且抵押人又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同时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公证人员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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