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总结内容摘要:

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罚法律。 271 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民用航空法》 185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 民空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186 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187 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4.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202007 6” 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物权的客体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物权的保护方法 45. 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 202004 6” 普及破产主义: 单一破产制国家主张。 起源法国“破产之上再无破产” 8 / 17 地域破产主义: 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 折中主义: 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46. 信托的准据法: 首先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后是与信托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7.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应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 48.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 ; 优先权原则 ; 强制许可原则 ; 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 临时性保护。 49.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202004 12” 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首先确立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即如果作者为某 一成员国的国 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 首次出版在某一成员国 ,或者 作者是非成员国人但是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 , 在其他成员国均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202004 6” 自动保护原则 : 国民待遇而享有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要求加注任何主张权利保护的标志。 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一经产生,或非成员国的作品一经在成员国首次出版,便自动受到有关成员国的保护 版权独立原则 : 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 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取得的版权,均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依“作品来源地法”去保护。 50. 《世界版权公约》: 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具备一定形式:版权标记,如文学“ C” ,录制品“ R”“ C”;首次出版的年份、版权所有人的姓名);版权的保护期(作者死后 25 年或作品发表后 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不得少于 10 年);无追溯力原则。 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版权保护期比较短。 51.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 52. 合同准据法: 确定合同的成立 与 效力的法律适用。 杜摩兰“意思自治”说,合同准据法进入第二个 阶段 ;英国学者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提出“合同自体法”,进入以合同原则上 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点额法律 ,为第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53. 对于国际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国际私法的观点 202007 6” 适用缔约地法。 场所支配行为 (任意法)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 . 54. 中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202004 12” 202004 6” (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中国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 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但在具体运用上,中国又有着自己的特点: 202004 12” 202004 6”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 我国规定必须是明示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 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 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 (即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采用“分割论”,即除 合同形式和 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当事人协议 选择 的法律适用于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涉外合同争议事项。 关于合同形式问题 : 中国对于自己的涉外经济合同要求十分严格,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 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9 / 17 关于缔约能力 : 依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的规定精神,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 也是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 (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中国 《合同法》第 126 条、《民法通则》第 145 条、《海商法》第 269 条及《民用航空法》第 188 条都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最密切联系的标准,基本上根据目前国际社会通行的“特征履行说”。 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符合条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 应合同: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中国《民法通则》第 142 条、《海商法》第 26 条、《民用航空法》第 184 条及《票据法》第 96 条等都规定,对相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定应适用中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目前我国缔结并核准的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公约。 202004材料分析题 应受 当事人所选择 的法律支配。 适用缔约时 卖方营业所在国 的法律。 但合同谈判和签订在该国进行;合同约定卖方须在该国履行义务;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确定的条款并通过投标而缔结,则适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如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营业地在一个非缔约国境内,而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那么该合同也应 受公约的支配。 56. 通用术语(参考《国际经济法概论》) 装运港交货 : FOB(船上交货) ; CIF(成本、保险费、运费); CFR(成本加运费) 向承运人交货: FCA(货物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完全过失原则 57. 提单: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承运的货物并装上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证。 202004 6” 法律特征 /法律意义: 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 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 是所记载货物的物权证明 58. 《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 202004 6” 10 / 17 日内瓦公约既有 统一实体法公约,又有统一冲突法公约。 统一冲突法公约则就票据的法律适用为题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票据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允许反致和转致;依前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但依签字地法由行为能力,应认为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方式:一般依该行为的签字地国发,但支票行为可选择适用签字地国法或付款地国法;如票据行为依前项规定的规定并未有效,但后续行为与当地法律的规定相符,则后续行为不能因前一行为的不合形式而被认为无效;缔约国得规定其国民在外国所为的票据行为,如系依照其本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则对其国境内的其他国民,应为有效。 关于票据债务:公约规定,票据主债务由付款地法支配,从债务由签字地法支配。 签字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依出票地的法律来决定。 59.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202007 6” 202007 12” 行为地法说。 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判断相关行为是否不法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最公正标准。 法院地法说。 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亦当不为法院国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最密切联系说 /侵权行为自体说。 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 莫里斯 提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跨越国境的民商活动日益增多,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已使对其准据法的选择不可能用一个机械的冲突规则来 涵 盖了,因而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最常见的仍然是适用行为地,但如能有一个更富有灵活性的冲突规则,既可适用于通常的情况,又可满足例外的需要,当更有价值。 60. 中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202010 6’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44 条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 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61.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海上侵权行为 ;公海适用法院地法(英美);领海侵权适用领海国法(侵权行为地法)。 我国《海商法》 273 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在公海发生即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何地,适用船旗国法律。 国际油污损害 : 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空中侵权行为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国家的内国法;例外处理:一部车辆卷入事故,且是在非事故发生地登记注册,适用车辆登记国的内国法决定;两部以上车辆且均为同一国家登记时,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等。 涉外产品责任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45 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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