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国际商业股份公司信托业务纷争调处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劃科委信託公會協助處理。 第 七 條 (調處書之製作 ) 調處成立時,營業單位或信託部 企劃科應作成調處書 (如附件一 ),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並將調處書交付當事人各乙份,營業單位或信託部企劃科留存乙份。 第 八 條 (調處不成立 ) 調處不成立時,應作成調處不成立證明書(如附件二),並簽章交付當事人及由營業單位或 信託部企劃科留存乙份。 第 九 條(利害關係人得參與調處) 與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各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參加調處程序或加入為當事人。 內部文件,請勿對外翻印 Page 3 of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調處辦法 第 十 條 (自行迴避事項) 對受理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信託部參與調處之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三等 親內之血親或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與當事人間有信託、委任或僱傭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迴避) 信託部參與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以書面向信託部申請迴避。 前項迴避之申請,由信託部單位主管裁決之。 第十二條(保密義務) 爭議事件之調處,由參與調處人員於信託部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應不公開。日盛国际商业股份公司信托业务纷争调处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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