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111111内容摘要:

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1 去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 2 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 规定的条件下,可按规定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 飞灰收集和输送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飞灰贮存、外运或厂内预处理系统宜采用现场控制方式。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一般规定 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周边具有热用 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技术标准。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 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 2 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 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二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 120%额定进汽 量设置。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应根据锅炉蒸汽参数确定。 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采取空冷冷却方式。 焚烧发电厂的热力系统中: ( 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 2)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 ( 3) 其他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 中的有关规定。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应有稳定、可靠的热用户。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 中的有关规定。 9 电气系统 一般规定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时,电气系统应按照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设计。 垃圾焚烧厂附近 有地区电力网时,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住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 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GB/T7064 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GB/~ 中的有关规定。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1 中的有关规定。 垃圾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中的有关规定。 电气主接线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 的有关规定。 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少应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厂用电系统 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 压可采用 6kV或 10kV。 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四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二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 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 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6 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 6kV 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 或 10kV 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 3A, 且要求发电机带内部单相接地故障继续运行时,宜在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也可在发电机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 Ⅰ 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 入装置。 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 接有 Ⅱ 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 Ⅲ 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9 厂用备用变压器 A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 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B 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八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二台; C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采用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的备用方式; D 当采用互为备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时,不应再设置专用的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 10 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 yn11 型,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1 低压厂用电接地型式宜采用 TNCS 或 TNS 系统,室外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 系统。 12 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时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 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应尽快手动断开或自动连锁切除被解列的电源。 在需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应设置同期闭锁。 13 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 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 ,如凝结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 对于工艺上有连锁要求的 Ⅰ 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 Ⅰ 类公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 14 发电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 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GB/T5044 中的有关规定。 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 蓄电池组的电压宜采用 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 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 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 6kV 或 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和供辅助车间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 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 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联锁装置。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接线原则: 1 宜采用慢速自动切换,应保证工作电源断开后,方可投入备用电源。 2 厂用母线保护动作及工作分支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动作时,工作电源断路器由手动分闸(或DCS 分闸)时,应闭锁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 工作电源供电侧断路器跳闸时,应联动其负荷侧断路器跳闸。 4 装设专门的低电压保护,当厂用工作母线电压降低至 倍额定电压以下,而备用电 源电压在 倍额定电压以上时,应自动断开工作电源负荷侧断路器。 5 应设有切除备用电源自投功能的选择开关。 6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只动作一次。 7 当高压厂用电系统由 DCS 控制时,事故切换应采用专门的自动切换装置来完成。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3 中的有关规定。 与电力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的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四象限关口电度表。 照明系统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 GB50034 中的有关规定。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 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 24V电压供电。 当采用 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12V。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 锅炉钢平台应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正常照明可采用装设在钢平台顶端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 照明灯具应采用发光效率较高的灯具,环境温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耐高温的灯具。 锅炉房、灰渣间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4。 渗沥液集中的场所应采用防爆设计,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3836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GB12476 中的有关规定。 另外,有化学腐蚀性物质的环境,还应考虑防腐设计。 电缆选择与敷设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 的有关规定。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电缆。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 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 电缆建构筑物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通信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一般规定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进行设计。 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 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 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行的经验。 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通用设计。 自动化水平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宜尽量减少操作人员的现场操作,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及事故处理等。 焚烧线、汽轮发电机组、循环水系统等 宜实行集中控制。 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宜在该车间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主控系统。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焚烧厂的重要场合,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在允许的经济与技术条件下,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MIS)和厂级监控信息系统( SIS)系统,实现垃圾焚烧厂的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 10. 3 分散控制系统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 变压器组、厂用电气设备及辅助系统,应以操作员站为监视控制中心,对全厂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 当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时,应与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模拟量控制功能、顺序控制功能、保护与安全监控功能等。 分散控制系统应按分层分散的原则设计,即监控级、控制级、现场级。 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且控制站内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层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 当分散控制系统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例如控制系统电源消失、 通信中断、全部操作员站失去功能、重要控制站失去控制和保护功能等),为确保机组紧急安全停机,应设置下列独立于主控系统的后备操作手段: 1 垃圾焚烧炉 余热锅炉紧急跳闸 2 汽轮机跳闸 3 发电机 ——变压器组跳闸 4 锅炉安全门 5 汽包事故放水门 6 汽轮机真空破坏门 7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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