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地暖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之合同工期内承担并完成上述整个分包工程。 2.如我司的投标书被接纳,我司保证: ( i) 于分包合同中所定的完工期内完成并交付分包合同中规定的整个分包工程。 分包合同工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准备工作、施工机具进场、向有关部门作任何申请及有关部门审批等所需的时间。 ( ii) 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自行购买并维持一切为完成分包工程而所需之保险。 如果我司于上述的时限内未能购买该等保险,则业主有权可代为购买并可从任何应付给我司的款项中扣除代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保险费等费用)。 3. 我司同意在从规定的截标日期起的 60 个日历天内遵守本投标书。 在此期限届满前,本投标书对我司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纳。 4. 直到制订并签署了一项正式协议书前,如根据上述第 3 条本投标书被接纳,本投标书连同业主的书面接纳文件,将成为三方具有约束力 的合同。 5. 我司同意业主无义务接纳价格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投标书,亦不需为此做出任何解释。 同时,业主可以接纳任何投标单位之整个或任何个别分项工程的标书及投标价,而投标单位不可对此提出任何额外的工期及费用索赔。 )地板采暖 分包工程 (本页无无正文)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名称: 职称: 签署日期: 加盖公司印章 )地板采暖 分包工程 采暖炉供应分包合同条款 )地板采暖 分包工程 采暖炉供应 合同条款 签订地点: 长沙市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 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需方 ) 供应单位 : (以下简称 供 方 ) 由需方和供方共同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招投标文件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规定或内文另有要求者外,在所有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如下所定之涵义: 需方 /业主 /需方 - 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供方 - 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 - 即指 “ 湖南监理有限公司 ” 设计单位 /设计院 - 即指 “ 工程设计事务所 ” 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当局 - 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配套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当地当局和 /或市政配套的法定的承包机构/单位 合同 - 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 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合同文件、附录和上述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金额 -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 合同图纸 - 指合同条款附录所列的工程图纸,包括有关此等图纸的任何修订以及需方代表随时提供或书面批准的任何其它图纸 货物 /设备 - 本合同所称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需方提供的符合技术规格说明要求的规格及功能的 采暖炉)地板采暖 分包工程 及全部备品备件,它还包括由供方送交给需方的所有的必须文件和与安装及测试有关的应进行的任何规定的服 务 服务 -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物料 - 指任何无论图纸或技术规格说明与否之必需品如木料、金属、管道、设备、机械、构件等,足以构成并完成整个合同工程所用 质检单位 - 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质量检查站 工程现场 /工地 - 是指由需方提供的,将实施地板采暖分包工程的地点以及合同中特别指明组成工地部分的任何其它地点。 规范 - 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规范, 包括本合同文件中之技术规格说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规范 已经批准 - 指需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月 - 指一个公历月 日 /天 - 指一个公历天 需方代表 - 由需方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 总承包工程 /主工程 - 指在总承包合同内所述由总承包商负责承造 本项目之土建工程连专业分包工程之照管 总承包商 - 指在总承包合同内所述负责总承包工程之承包商 专业承包商 - 指与需方签订 承造 本项目 各种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工程等之承包单位 工程 - 指下文所述及 /或图纸所示与整个 采暖炉 设备连配件供应合同有关的一切 采暖炉 设备连配件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修补其任何缺陷 损失 – 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致的各种损害,还包括守约一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及补偿费用等 计算期限 – 本合同所指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作为公历日解释,包括所有假期、星期六、日和天气恶劣的日子 )地板采暖 分包工程 第二条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合同金额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详见 供应工程单价 表 货物原产地: (1) 原产地指货物加工、制造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2) 货物原产地: 详见 – 主要 设备 部件清单 制造商: 品牌: 产品的技术标准 (包括质量要求 ):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除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技术标准及工程规范外,还应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格说明、产品 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的功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和国际通行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且将随着此等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合同金额 需方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合同规定之方式向供方支付人民币 (大写 ) 元整 (RMB )之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按合同图纸及供方深化并经需方批准后图纸及技术规格说明为基础的包干的固定 总价 ,除工程变更 获得需方 书面同意 、合同条款及需方代表在书面上另有规定外,合同金额将不作任何调整。 在合同期内,合同 单价 不因燃料 /电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金、 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工资、材料价格涨落、合同签订后税费、法规及政府法令的任何改动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 合同金额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 (含保险费 )、税金、利润、劳务、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二次装卸费用,还包括现场 安装调试、现场 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费用,还包括专利权使用费、办理出口 手续 (如有 )、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如有 )、办理清关等港口一切手续 (如有 )及使货物准时、完整地运抵目的地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所有费用。 合同金额应被视为已包含一切由供方所设计之图纸所须之图签费、政府检审费及其它一切所须费用。 )地板采暖 分包工程 设备号 设备单价(人民币) 数量 设备合价(人民币) 合同金额(人民币) 合同供应及服务范围 本合同供方须提供之供应及服务范围须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总承包工程进度,确认现场满足安装要求后供应本合同技术规格说明及图纸所规定及要求提供之 采暖 炉 设备连配件至工地现场,及委派工程师于工地现场指导,安装、测试;履行义务并担保此等 采暖炉 设备连配件符合技术规格说明指定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货品制造、装箱、运输、装卸、工具、报验、人员、交通、住宿、加班、误餐等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2) 零件进口关税款及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3) 提供采暖炉设备备用件以及其它所需杂项; (4) 提供技术指导,解决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且完成安装事宜 ; (5) 供方须承担在小业主正式入住时采暖炉设备的调试 工作,并承担从小业主正式入主 之日起二年内的免费保养、保修服务。 第三条 设备的功能 对于需方在合同文件中所要求的及供方所承诺提供的功能,供方应无条件提供。 在设备交货日期前 天内,若需方要求删除的部分及功能,供方应予以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部分的价格。 第四条 交货日期及地点 需方根据总承包工程进度 分批次 提前 个月通知供方交货日期。 需方通知的交货日期即为供方所应当实际交货的日期。 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5 天内提交设计生产日程计划。 交货地点为 : 长沙项目工地 延期交货 供方延期交货,引起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延迟,需方可向供方强制执行延期违约赔偿金的规定。 即工期每延误一天供方须支付给需方 RMB20200元作为延期违约赔偿金。 )地板采暖 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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