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内容摘要: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其特征主要有: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 酬。 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也不用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提供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后,不用像劳动关系那样,必须要进行仲裁,它可以直接进行诉讼。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 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 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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