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范本-60页内容摘要:

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并由监督部门公布查验结果; 由投标人、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依据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查验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 并由监督部门宣布查验结果; 经确认密封无误的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按 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逆顺序当众拆封并进行唱标;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依据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检查各投标文件字迹可辨情况;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依据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检查各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 开标会议结束。 21 投标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 入评标: 18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具体指:( 1)内层或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处未密封;( 2)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未加盖投标人印签;( 3)密封未符合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 本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签。 本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指投标书中 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的数字或文字,有关部门觉得难以确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评标 22 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23 评标内容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 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均不得向投标或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人泄漏。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4 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 2)投标文件澄清(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 3)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鉴定,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 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 ( 5)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经修正后的投标文件依据本工程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并提交 评审意见和提出中标候选人; ( 6)招标人依据本办法的中标人确定原则确定中标。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26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 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 错误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后进行评审,评标后,中标候选人应予确认同意,修正后的内容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中标候选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原评 标工作。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最低投标价法),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合同的授予 29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产生的中标人。 30 中标通知书 定标后,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 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开标 、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20 中标通知书经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在 3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双 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在报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人授权。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得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 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165。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 用条款; 22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3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 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 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2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 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图纸; ( 8)工程量清单; (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5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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