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探讨内容摘要:
庭暴力,救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进行的一个方面,因为和谐幸福的家庭会缓解社会矛盾。 当今中国,家庭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扮演了越来越多的角色,只有家庭关系的和谐才能使社会发展更加顺利,才能缓解社会更多的矛盾。 因此人们强烈需要一个和谐、温馨的家,需要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的沟通。 对此我们应该积极反对家庭暴力,建立和谐家庭,这样才会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3”。 家庭成员之间有了平等的法”。 良性的道德意识形态第 1 章 绪 论②实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家庭暴力给人民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受害者因为家庭暴力受到损伤,施暴者在心理和精神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就是家庭暴力的反面作用。 施暴者的行为会疏离自己的配偶及孩子,这样会让家庭成员对其有一种怨恨心理,因此也就有可能失去妻子和孩子,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施暴者精神压力到达一定顶点时也会寻求另外的方式以解脱这种压力,进而也会形成别的犯罪。 这对于施暴者来讲是一种变相的惩罚,但这样的方式并不利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也不利于和谐和社会的构建。 家庭暴力影响了自家的和谐稳定,对家人和孩子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会让周围的人对施暴者有不好的看法,进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发展,这样会对施暴者身心有负面的影响,为了消除社会的这种不和谐的现象,我们应该建立起家庭暴力救济体系,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同时在事发后予以合理的救济,这样才会挽回不必要的损失,进而保护家庭的利益。 ③实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全有序,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社会发展需要和谐的家庭来缓解社会矛盾,和谐的对立面是暴力,人们在要和谐不要暴力方面有一定的共识。 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家庭和谐,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以和谐的家庭为基础。 家庭暴力案件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也在不断增多。 据妇联信访案件和司法、民政部门离婚案件反映,因家庭暴力使妻子无法忍受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的,占妇女起诉离婚案件的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数的 60%以上。 这因此引发了家庭的破裂。 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不仅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和谐,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④实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有利于妇女、老人、儿童的健康发展长期的家庭暴力会让受暴者在精神上处于惊吓和恐慌之中,从而更加的自我封闭。 妇女、老人和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宪法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权益。 但是处于家庭暴力中的妇女、老人和儿童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影响极大,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屡见不鲜,一些受害妇女在找不到途径解脱的情况下,只好采取一些消极的措施。 当虐待超过了她们的肉体、4山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精神的承受能力时,她们就会引发犯罪行为。 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为害人者。 此外,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是最为严重的,使得青少年容易形成消极、孤僻的性格,进而表现得忧郁。 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孩子,因其一直受到这种环境的影响,心里会有家庭暴力的阴影,因此在长大后会比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容易犯罪。 他们也会进行施虐,以印随其童年时代的行为。 对于年龄较大一些的子女可能会选择逃避,因此会外出流浪。 家庭暴力不利于营造健康的空间,给孩子生理和心灵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他们培养下一代人时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因此这样的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有许多心理障碍,其中多数患有情绪低落、恐慌、孤独、自卑、忧郁、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问题。 基于家庭暴力给人们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积极救助处于暴力中的青少年,让其心理得到及时的诊治,从而避免其成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或者引发其他的犯罪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因此实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可以让未成年人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这样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而且有利于下一代人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内文献综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家庭成为国家和社会经济文化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 家庭暴力是在社会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一种消极产物,它的存在会让受害人的身心遭到损害,造成一定的心理障碍,这样也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家庭暴力已经存在世界各地的各个历史时期,学术界在上世纪 90 年代才逐渐展开对家庭暴力的研究。 论及家庭暴力的著作并不多见,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陈苇撰写的《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0 年出版),巫昌祯、杨大文撰写的《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0 年出版),宋美娅、薛宁兰主编的《妇女受暴口述实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写的《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年出版),邱仁宗主编的《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年出版),佟新主编的《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出版)等等。 上述著作从两个方面切入到家庭暴力的研究,一是从具体案例出发,进而展开对家庭暴力的5(((第 1 章 绪 论具体研究,但学者们在对家庭暴力的分析上不是很完善,因此显得没有系统性,在这些著作中没有一定的理论成果;二是从构建反家庭暴力法律或对策入手,主要探讨反家庭暴力过程中法律适用或具体对策的构建的作用。 除了上述论著外,还有一些学术性论文,在其中也有一些理论成果。 按其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1)家庭暴力特征的体现。 代表成果主要是:周伟文《沉默的女性性别透镜中的家庭暴力》(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从实证调查方面得出了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性的特征。 马利亚的《家庭暴力的现状、治理及防范》(特区法坛,2004 年第 3期),邵岳蕊的《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张李玺、刘梦的《中国家庭暴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李宝林的《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09 年第 1 期),唐丽娟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09 年),李莎的《关于我国婚内理论暴力问题的思考》(2011 年第 2 期)。 这些著作描述了家庭暴力的存在现状,并得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时间的连续性”、“类型的多样性”、“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2)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代表性的主要成果有:靳雪荣的《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 年第 1 期),李洪祥的《“家庭暴力”之法律概念解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 年第 4 期),杨会的《浅论家庭暴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年第 4 期),刘晓善的《家庭暴力基本问题透视》(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9 年第 11 卷),李声的《浅谈家庭暴力、创伤和社会学习理论》(2011 年 1 月),廖继红、谢秋的《家庭暴力之界定、成因及法律规制》(婚姻法学年会,2011 年 11 月),梁琳的《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对策》(中国婚姻法学年会,2011 年 11 月),张留营《浅议当前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 8 期)等等。 这类成果虽然没有就家庭暴力的界定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家庭暴力的内涵,另一方面却又缩小了家庭成员的范围 ,国内学者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即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在法定的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家庭的组成人员,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起来的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相互间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 这将家庭暴力限定在家庭成员的内部,在此构建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泛指家庭内部一切对弱者的暴力;但也有学者认为 ,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将同居者之间,同性恋之6( (山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间以及前妻与前夫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称之为家庭暴力,把这些主体包含在了现代家庭暴力的主体之中。 但在实践中 ,有些婚姻处于一个“非法”的状态中 ,我们应该对这些非法婚姻的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加以研究。 (3)家庭暴力的成因。 这类成果主要有:马海平的《家庭暴力的社会性别成因分析》(经纪人学报,2006 年第 2 期),黎光宇:《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其对策研究》(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7 年第 3 期),刘晨的《家庭暴力成因之我见》(法制与经济,2008 年第 16 期),蒋玉芳的《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 5 期),涂国章的《家庭暴力的成因与预防对策》 法制与社会,2009 年第 12 期),黄晓茜的《论家庭暴力及防范》(内将科技,2010 年第 9 期),王丹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社会性别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 年 1 期)。 这些论文指出了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导致社会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因此使得家庭暴力问题随之发生。 此外还有经济收入方面的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因收入不平衡而引发家庭暴力。 人们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不够进而使得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因此造成家庭暴力现象愈演愈烈。 (4)家庭暴力救济体系的建构。 目前理论界注重建立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代表成果主要有:孙丽的《家庭暴力立法研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2004 年第 2期),方金华的《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研究》(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8 年第 1 期),赵艳荣的《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8 年第 2期),周浩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公力救济措施的立法研究》(研究生硕士论文,2008年 5 月),黎光宇的《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完善》 时代法学,2008 年第 6 期),吴国平的《遏制家庭暴力之法律对策探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0 年第 1 期),杨白的《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法制与经济,2011 年 8 月),吕春娟的《家庭暴力的防治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视角》(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 年 4 月),解晖的《家庭暴力的救济现状及对策分析》(2012 年第 6 期)等等。 这类研究成果主要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应该需要救济的方面,提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与构想,在立法方面给予救济,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视角,但是司法和执法救济力度较弱。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的分析从个案入手,进行了社会调查与实证的结合,陈苇、姜大伟、石婷等人通过对个案的调查分析,对家庭暴力方面法律救济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姜虹的《借鉴与本土化相结合,提升家庭暴力的防治效果》探讨了我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在借鉴英美国家和大陆7(((第 1 章 绪 论法系的理论上,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细化了家庭暴力施暴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夏吟兰在《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及发展分析》中提出了制定家庭暴力的可行性,从个人、家庭、社会的关系进行宏观的概述,综合了文化传统与法律体制方面的各种因素,从而指出立法沿革中的不足,从而更好的研究我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救济体系。 陈苇的《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崔京花的《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都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压抑诱发”模式下的冲击论,以及“权力”等观点。 但是我国目前的研究中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学术规范方面急需改正;二是缺乏更精细的分析,因此观点大部分雷同,导致了研究资源的浪费;三是对比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理论,国内较为宏观,有中国特色的东西较少,也没有进行多学科、多角度的分析,所以学术上创新点不够。 国外文献综述国外学者在上世纪 70 年代已经着手研究家庭暴力问题,随后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断深入。 笔者通过对外国文献的研究,发现了外国学者对家庭暴力研究是多维度、多视角的研究,在研究中有不少创新之处。 Lundy Bancrot 在《他为什么这样做》 2002 年)一文中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并找到了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即施暴者的强烈欲望,不管是因为文化原因还是经济原因,其背后都隐藏着施暴者的强烈欲望,这在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上是一个很精确的分析。 Lynne Harne 在《家庭暴力理论、政策及实践》(2008 年 6 月)中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类型,即除了身体暴力之外,还引入了性暴力、心理折磨及物质剥夺。 这是对传统的家庭暴力类型的挑战,将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全部涵盖其中,这将对界定家庭暴力有一定的意义。 【英】《家庭暴力,英国调研概览》(2000 年版)中分析了英国家庭暴力的概况,提出了英国家庭暴力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因为英国成立。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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