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设施规划规范内容摘要:

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A。 废物箱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 50~ 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00~ 200m;支路、有人行 道的快速路: 200~ 400m。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 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 宜小于 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垃圾 转运站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 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 t/d) 用地面积( ㎡ ) 与相邻建筑间距( m) 绿化隔离带宽度( m) 450 8000 30 ≥ 15 150~450 2500~10000 ≥ 15 ≥ 8 50~150 800~3000 ≥ 10 ≥ 5 50 200~1000 ≥ 8 ≥ 3 注: 1 表内用的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圾准运量可按附录 B 公式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采用非机 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 ~ 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 2~ 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 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飘浮垃圾和收集船泊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 线。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 15~ 20㎡ 的陆上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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