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一至八全文内容摘要:

”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 二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 三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 四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 (一至 八 全文) 编辑时间: 2020510 16:15:00 第 10 页 共 21 页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 二 )协助将 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 (一至 八 全文) 编辑时间: 2020510 16:15:00 第 11 页 共 21 页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 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2020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款修改为: “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 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修正案 (一至 八 全文) 编辑时间: 2020510 16:15:00 第 12 页 共 21 页 “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 处 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 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 (一至 八 全文) 编辑时间: 2020510 16:15:00 第 13 页 共 21 页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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